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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DC有機認證標準
文章來源:烏蘭察布市瑞田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 發(fā)布日期:2015/5/18 瀏覽次數: 次OFDC有機認證標準
OFDC Organic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國環(huán)有機產品認證中心
Organic Food Development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
前 言
為推動我國農村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的發(fā)展和農業(yè)清潔生產,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yè)廢棄物對環(huán)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huán)境的持續(xù)發(fā)展,保證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向社會提供源于自然、高質量、無污染的環(huán)保型安全產品,加快我國有機產業(yè)的發(fā)展,滿足國內外市場的需求,國環(huán)有機產品認證中心(簡稱OFDC),根據國際有機農業(yè)運動聯(lián)合會(簡稱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基本標準,參照歐盟有機農業(yè)生產規(guī)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他國家(德國、瑞典、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有機農業(yè)協(xié)會和組織的標準和規(guī)定,結合我國農業(yè)生產和食品行業(yè)的有關標準,制定了《有機認證標準》。
本標準是對有機生產、加工和貿易的基本要求,申請OFDC有機認證者需與OFDC簽訂協(xié)議,保證執(zhí)行本標準,并接受OFDC檢查員的認證檢查。OFDC頒證委員會根據審查檢查員報告的情況,給符合標準的農場、加工廠和貿易單位頒發(fā)有機認證證書,并授權他們在有機產品上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
對認證標準的評估是IFOAM認可的重要內容之一。OFDC已于2003年2月14日正式獲得IFOAM認可,標志著本標準已與IFOAM基本標準完全接軌。在根據IFOAM評估意見對OFDC標準進行修訂的過程中,OFDC標準委員會的各位委員和德國GTZ支持的國際咨詢專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在此謹表謝意!
1 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已經或計劃獲得OFDC有機認證,并標貼OFDC有機認證標志的下列產品:
1) 未加工的農作物產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產品;
2) 用于人類消費的農作物、畜禽的加工產品;
3) 飼料、配合飼料以及飼料原料;
4) 水產養(yǎng)殖及其產品;
5) 紡織品;
6) 肥料和植物保護產品;
7) 蜜蜂和蜂產品。
1.2 申請OFDC有機認證的產品必須接受OFDC對其整個生產過程的檢查。任何企業(yè)或個人,如果其產品銷售涉及OFDC有機認證,都必須在OFDC注冊并進行認證。認證過程持續(xù)到其產品完成最終包裝或標識。必須接受OFDC有機認證檢查的活動主要包括:
3) 農業(yè)生產(在農業(yè)生產基地進行的生產活動,包括植物生產和畜禽養(yǎng)殖);
4) 水產養(yǎng)殖;
5)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
6) 包裝;
7) 標識(包裝、文件、說明、標簽上的任何與OFDC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
8) 產品貯藏(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
9) 產品出口。
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輸未最終包裝的產品,因此對其所有者實施的認證檢查應包括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的檢查。
2 引用標準
2.1 GHZB1 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2.2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2.3 GB11607 漁業(yè)水質標準
2.4 GB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2.5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2.6 GB15618土壤環(huán)境質量標準
2.7 GB3095 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
2.8 GB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2.9 GB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
2.10 GB14880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
2.11 GB11673含乳飲料衛(wèi)生標準
2.12 GB15198食品中亞硝酸鹽限量衛(wèi)生標準
2.13 GB4287紡織染整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3.1 有機
指有機認證標準描述的生產體系以及由該體系生產的特定品質的產品,而不是化學上的定義。
3.2 有機農業(yè)
指在動植物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jié)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而是遵循自然規(guī)律和生態(tài)學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農業(yè)技術,協(xié)調種植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的平衡,維持農業(yè)生態(tài)系統(tǒng)持續(xù)穩(wěn)定的一種農業(yè)生產方式。
3.3 傳統(tǒng)農業(yè)
指沿用長期積累的農業(yè)生產經驗,主要以人、畜力進行耕作,采用農業(yè)、人工措施或傳統(tǒng)農藥進行病蟲草害防治為主要技術特征的農業(yè)生產模式。
3.4 有機食品
指來自于有機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加工,并經獨立認證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
3.5 有機產品
指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并獲得認證的有機食品和其他各類產品,如有機紡織品、皮革、化妝品、林產品、家具以及生物農藥、肥料等有機農業(yè)生產資料。
3.6 天然產品
指自然生長在地域界限明確的地區(qū)、未受基因工程和外來化學合成物質影響的產品。
3.7 常規(guī)
指未獲有機認證或有機轉換認證的生產體系及其產品。
3.8 有機轉換期
指從開始有機管理至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間。
3.9 平行生產
指有機生產者、加工者或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其他方式的生產、加工或貿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機;有機轉換。
3.10 緩沖帶
指有機生產體系與非有機生產體系之間界限明確的過渡地帶,用來防止受到鄰近地區(qū)傳來的禁用物質的污染。
3.11 作物輪作
指為了防治雜草及病蟲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機質含量,在同一地塊上按照預定的方式或順序輪換耕作不同種類的作物的農事活動。
3.12 基因工程
指分子生物學的一系列技術(如重組DNA、細胞融合)。通過基因工程,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和其他生物單元可發(fā)生按特定方式或可獲得特定結果的改變,且該方式或結果無法來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3.13 順勢療法
指一種疾病治療體系,以小劑量持續(xù)使用某種藥物為基礎,這種藥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動物體內產生一種類似于其試圖治療的疾病的癥狀。
3.14 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劑在內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質。
3.15 食品添加劑
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3.16 加工助劑
指為了在加工過程中實現(xiàn)特定的技術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它本身不作為產品成分,但在終產品中可能存在其殘留物或衍生物。
3.17 離子輻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鈷60和銫137)的高能輻射,用于改變食品的分子結構,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fā)芽或成熟等生理學過程的目的。
3.18 標識
指出現(xiàn)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
3.19 允許使用
指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0 限制使用
是指在無法獲得允許使用物質的情況下,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有條件地使用某物質或方法。通常不提倡使用這類物質或方法。一般情況下,限制使用的物質必須有特定的來源,并能夠說明未受污染。
3.21 禁止使用
指不允許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2 認證
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組織給予書面保證來證明某一明確定義的生產或加工體系經過系統(tǒng)地評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認證以規(guī)范化的檢查為基礎,包括實地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審計和終產品的檢測。
4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主要目標
有機生產和加工是以社會經濟與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和原理為基礎。通過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的貿易實現(xiàn)以下目標:
4.1生產優(yōu)質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
4.2促進耕作系統(tǒng)中生物循環(huán)和物質循環(huán);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長效肥力;
4.3尊重畜禽在自然環(huán)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習性,協(xié)調種植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平衡;
4.4盡可能利用當地生產系統(tǒng)中的可再生資源促進水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4.5保持生產體系和周圍環(huán)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植物和野生動物棲息地;
4.6發(fā)展持續(xù)的水產品生產系統(tǒng);
4.7生產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機產品,使各種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4.8提高生產者和加工者的收入,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個生產、加工和銷售鏈都能向公正、公平和生態(tài)合理的方向發(fā)展。
5 有機認證的基本要求
5.1 農場
5.1.1 范圍
申請認證的農場應是邊界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農業(yè)生產單元。通過OFDC認證的農場地塊生產的所有植物和動物性產品都可以作為有機產品。
如果農場既有有機生產又有常規(guī)生產,則農場經營者必須指定專人管理和經營用于有機生產的土地,且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區(qū)分非有機(包括常規(guī)和轉換)地塊上的和已獲得有機認證的地塊上的植物、動物,這些措施包括:分開收獲、單獨運輸、分開加工、分開儲存和健全跟蹤記錄等;同時,要制定在5年內將原有的常規(guī)生產土地逐步轉換成有機生產的計劃,并將計劃交OFDC頒證委員會批準。OFDC受理認證的農場類型包括:
(1)國營或集體農場
指農場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國家或集體所有。
(2)個人承租的農場
指農場土地是由個人或家庭向當地政府承租的。
(3)公司承租的農場
指農場土地是由公司向當地政府承租的。(如果公司雇用當地的農民耕種這些土地,只要公司與農民之間沒有產品買賣關系,那么,被該公司雇用的農民在其他地方種植與有機地塊相同品種的作物可不當作平行生產;如果這些農民雖然被要求按照有機方式耕種公司租用的土地,但公司不給他們支付工資,只是購買他們的產品,那么這些農民在其他地方種植與有機地塊相同的作物應被看作平行生產。)
(4)農民團體農場
指由多個農戶在同一地區(qū)從事農業(yè)生產,這些農戶都愿意以有機方式開展生產,并且建立了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包括內部質量跟蹤審查體系,那么這些農戶所擁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獨立的農場。
允許獲得OFDC有機認證的上述各種類型農場不斷擴展,但新增加的土地必須立即開始有機轉換。
禁止農場在有機和常規(guī)生產方式之間來回轉換。
5.1.2平行生產
如果一個農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包括常規(guī)和轉換)種植或養(yǎng)殖同一品種的作物或畜禽,則必須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機地塊或養(yǎng)殖場生產的作物或畜禽產品才可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4 農場經營者擁有多個分場,在不同分場間存在平行生產的情況,但各分場使用各自獨立的生產、貯存設施和運輸系統(tǒng)。
5 向OFDC報告平行生產的動植物品種,并制訂和實施了平行生產、收獲、貯藏和運輸的計劃,具有獨立和完整的記錄體系,可確保能夠明確區(qū)分有機產品與常規(guī)產品。
5.1.3 轉換
由常規(guī)生產向有機生產需要轉換,經過轉換期后播種或收獲的作物或出生的動物才可作為有機產品。生產者在轉換期間必須完全按有機生產要求操作。經一年有機轉換后的田塊中生長的作物,可以作為OFDC有機轉換作物。
轉換期一般從申請OFDC認證之日起計算。如果申請者能提供真實的書面證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歷史資料,經OFDC頒證委員會核準后,轉換期可以從生產者實際開始有機生產的日期算起?梢宰鳛楹藴兽D換開始時間的證明材料中必須包括:
2 土地租賃合同;和
3 農場管理歷史記錄。
此外,地方政府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和有關新聞媒體的報導也可以在核準轉換期時作為參考。開發(fā)利用荒地必須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已通過有機認證的農場一旦回到常規(guī)生產方式,則需要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有可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
5.1.4 緩沖帶
如果農場的有機地塊有可能受到鄰近的常規(guī)地塊污染影響,則在有機和常規(guī)地塊之間必須設置緩沖帶或物理障礙物,保證有機地塊不受污染。
5.1.5 農場歷史
生產者必須提供最近四年(含申請認證的年度)農場所有土地的使用狀況、有關的生產方法、使用物質、作物收獲及采后處理、作物產量以及目前的生產措施等整套資料。
5.1.6 生產和管理計劃
5.1.6.1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減少病蟲草的危害,生產者應根據當地的生產情況,制定并實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輪作計劃,在作物輪作計劃中,應將豆科作物包括在內。
5.1.6.2生產者應制定和實施切實可行的土壤培肥計劃,提高土壤肥力,盡可能減少對農場外肥料的依賴。
5.1.6.3生產者應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蟲草害防治計劃,包括采用農業(yè)措施、生物、生態(tài)和物理防治措施。
5.1.6.4生產者在生產中應采取措施,避免農事活動對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態(tài)破壞。
5.1.6.5生產者應制定有效的農場生態(tài)保護計劃,包括種植樹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敵的棲息地和保護帶,保護生物多樣性等。
5.1.7 內部質量控制
5.1.7.1農場必須保持完整的生產管理和銷售記錄,包括購買或使用農場內外的所有物質的來源和數量,作物種植管理、收獲、加工和銷售的全過程記錄。
5.1.7.2畜禽養(yǎng)殖場必須保持完整的生產管理和銷售記錄,包括所有飼料、添加劑、用藥等的來源和數量。
5.1.7.3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從出生到屠宰的全過程記錄。
5.1.7.4對于那些使用常規(guī)獸藥處理過的家畜必須逐個清楚地標上標簽,在標簽上注明處理的物質名稱和日期。
5.1.8 基因工程
禁止在有機生產中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在同時進行有機和常規(guī)生產的農場內,在常規(guī)生產部分也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生物。
5.1.9 檢查
申請認證的農場檢查必須在植物和動物生長期進行。檢查員對被檢查農場(包括申請認證的野生植物采集區(qū))的所有地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存在平行生產的農場時,必須對平行生產從生產、收獲、運輸、貯藏到銷售的全過程進行額外檢查。OFDC可以根據頒證委員會的建議和管理需要,隨時委派檢查員對申請者的生產、加工和貿易進行未通知檢查。
5.1.10 污染物分析
在下列情況下,應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樣品,分析禁用物質和污染物的殘留狀況:
1 首次申請認證的農場;
2 懷疑被檢查地塊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質;
3 過去曾經使用過禁用物質而受到污染時。
對于臨近工業(yè)區(qū)的生產基地,應當采集大氣樣品進行污染物分析。
污染物的濃度必須低于我國相應的環(huán)境質量標準和食品衛(wèi)生標準。
5.2 加工和貿易
5.2.1 范圍
申請認證的加工者/處理者/貿易者應是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操作單元。從事國內貿易和進出口的有機加工者/處理者/貿易者應具有國家批準的相應資質。
5.2.2 平行生產
允許加工者/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有機產品和常規(guī)產品的加工/貿易,但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證措施,明確區(qū)分有機加工/貿易和常規(guī)加工/貿易,避免有機產品和常規(guī)產品接觸、混合,防止有機產品與禁用物質接觸。
5.2.3 原料和工藝
5.2.2.1加工的主要原料必須來自有機生產體系。
5.2.2.2加工工藝應盡量保持有機產品的營養(yǎng)成分,并保持產品的有機完整性。
5.2.4 貯藏、運輸、包裝和標識
貯藏、運輸、包裝和標識必須符合本標準第14章和第15章的要求。
5.2.5 環(huán)境
5.2.5.1如果加工/貯藏場所周圍存在或有潛在的污染源,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產品不受影響。
5.2.5.2加工/貯藏過程對環(huán)境的影響應最小化。
5.2.6基因工程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術及其產物。
5.2.7內部質量控制
5.2.5.1必須制定和實施內部質量控制措施。
5.2.5.2必須建立從原料采購、加工、儲存、運輸、包裝、標識直至銷售的完整檔案記錄和通過批號、系列號等實現(xiàn)的跟蹤審查體系,并保留相應的票據。
5.2.8檢查
檢查員至少每年對被檢查的加工廠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整個生產鏈,特別是以下活動:
3)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
4) 包裝;
5) 標識(包裝、文件、說明、標簽上的任何與OFDC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
6) 產品貯藏(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
7) 產品出口。
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輸未最終包裝的產品,因此對其所有者實施的認證檢查應包括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的檢查。
檢查應盡可能在生產期進行。如果加工者/貿易者在從事有機加工/貿易的同時也從事同一或類似產品的常規(guī)加工/貿易,則必須對其常規(guī)操作部分進行額外檢查。OFDC根據管理需要,可隨時委派檢查員對加工者/貿易者進行未通知檢查。
6 作物生產
6.1 轉換期
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月。新開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6.2作物品種的選擇
6.2.1應使用有機種子和種苗。
6.2.2 在得不到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的情況下(如在有機種植的初始階段),可使用未經禁用物質處理的常規(guī)種子。但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禁止使用非有機種子。除非生產者有證據表明,至少在二個種子銷售商處無法購得有機種子,才可以例外。
6.2.3應選擇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對病蟲害有抗性的作物種類及品種。在品種的選擇中要充分考慮保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
6.2.4禁止使用任何轉基因作物品種。
6.3 作物輪作
6.3.1應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綠肥在內的至少三種作物進行輪作。
6.3.2在一年只能生長一茬作物的地區(qū),允許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內的兩種作物的輪作。
6.3.3 禁止連續(xù)種植同一種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氣候條件下種植的水稻例外。
6.4 土壤培肥
6.4.1 提倡種植豆科作物進行土壤培肥。
6.4.2 在土壤培肥計劃中,一定要保證有足夠數量的有機肥維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6.4.3 提倡采用土壤休閑恢復土壤肥力。
6.4.4 農場中使用的所有肥料應對作物和環(huán)境無害,這些肥料應以來自有機農場體系為主。每年從農場外引入的肥料不得超過15噸/公頃,遇特殊情況如采用集約耕作方式或處于有機轉換期或證實有特殊的養(yǎng)分需求等,經OFDC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6.4.5 在土壤培肥過程中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
6.4.6 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為培肥土壤的輔助材料,而不可作為系統(tǒng)中營養(yǎng)循環(huán)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必須保持其天然組分,禁止采用化學處理提高其溶解性。
6.4.7在有機蔬菜的生產中必須合理選擇有機肥種類,針對不同的蔬菜品種科學施肥。有機肥的施用不能過量,防止蔬菜中亞硝酸鹽含量超標。
6.4.8葉菜類和塊根、塊莖類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經處理的糞便。
6.4.9用于有機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須來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產物。
6.4.10禁止使用化學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6.4.11 在有理由懷疑肥料存在污染時,應在施用前對其重金屬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進行檢測。本標準通常適用于礦物肥料、工業(yè)廢渣如堿性爐渣、粉煤灰等。肥料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下表中的限值。磷礦石(粉)中鎘含量應符合附錄A中的限制。
重金屬 肥料中限值(mg/kg)
汞 5
鎘 5
砷 75
鉛 250
銅 250
總鉻 250
鎳 200
鋅 500
6.5 病蟲草害防治
6.5.1應采用以下方法綜合防治病蟲草害:
6.5.1.1選用抗性植物品種。
6.5.1.2制定合適的肥水管理、作物輪作和多樣化間作套作計劃。
6.5.1.3通過建樹籬、筑巢等方法保護害蟲的天敵。
只有在緊急情況時才允許使用附錄B所列出的物質。
6.5.2 允許采用熱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蟲草害。
6.5.3通過熱法消毒來控制病蟲害的方法僅限于那些難以實施輪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區(qū)。采用熱法消毒必須獲得OFDC頒證委員會的許可。
6.5.4 病害
6.5.4.1允許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軟皂、植物制劑、醋和本標準附錄B中所列的允許使用物質。
6.5.4.2允許使用純活性微生物產品。
6.5.4.3有限制地使用附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
6.5.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銅的物質。
6.5.4.5限制使用對環(huán)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劑。
6.5.4.6禁止使用阿維菌素制劑及其復配劑。
6.5.4.7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5.4.8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菌劑。
6.5.5 蟲害
6.5.5.1提倡通過釋放天敵如寄生蜂來防治蟲害。
6.5.5.2允許使用軟皂、植物性殺蟲劑或當地生長的植物提取劑等。
6.5.5.3允許在誘捕器和散發(fā)器皿中使用性誘劑,允許使用視覺性(黃粘板)和物理性捕蟲設施(如防蟲網)。
6.5.5.4允許有限制地使用魚藤酮、植物來源的除蟲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6.5.5.5允許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劑如殺螟桿菌、Bt制劑等。
6.5.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5.5.7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蟲劑。
6.5.6 草害
6.5.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術(如輪作、綠肥、休耕等)控制雜草。
6.5.6.2提倡使用秸稈覆蓋除草。
6.5.6.3允許采用機械和熱除草。
6.5.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5.6.5禁止使用化學除草劑。
6.6 污染控制
6.6.1 常規(guī)農業(yè)系統(tǒng)中所用的設備在用于有機地塊前,必須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殘留。
6.6.2 在使用保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和青貯飼料包裝材料時,只允許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須從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燒。禁止使用聚氯類產品。
6.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
6.6.4 如果檢測表明農場地塊或作物存在農藥殘留,或土壤、作物中重金屬含量超過相應的國家標準,OFDC 將取消對該農場地塊的頒證。
6.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6.7.1 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在土壤和水資源的利用上,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
6.7.2 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土壤鹽堿化。
6.7.3 重視生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6.7.4 重視對天敵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6.7.5提倡運用秸桿覆蓋或與不同作物間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6.7.6充分利用作物秸稈,禁止焚燒處理。
6.7.7嚴禁過度開發(fā)野生資源。
6.7.8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發(fā)展有機種植。
6.8 灌溉
6.8.1有機農業(yè)生產灌溉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6.8.2有機地塊的排灌系統(tǒng)與常規(guī)地塊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guī)地塊的水不會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
7 食品加工和貿易
7.1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7.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須是OFDC或OFDC認可的組織認證的有機原料,這些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少于95%。
7.1.2在有機配料的數量或質量得不到保證時,允許使用常規(guī)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總量不得超過5%。非有機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產品,并須獲得OFDC的許可,該許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條件獲得OFDC或OFDC認可的組織認證的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非有機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單位都必須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計劃。
7.1.3有機產品中的同一種配料不允許既有有機來源的又有非有機來源的。
7.1.4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只要符合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可免于認證,但不計入7.1.1所要求的有機原料中。
7.1.5允許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劑,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劑。
7.1.6允許使用本標準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圍的非天然來源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在附錄F和附錄G中增添物質必須按照附錄H評估有機食品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程序對此物質進行評估。
7.1.7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和其他從動植物中分離的純物質,法律規(guī)定必須使用或可證明食物或營養(yǎng)成分中嚴重缺乏時例外。
7.1.8禁止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7.2 加工
7.2.1有機加工應制定正式的衛(wèi)生管理計劃,該計劃要符合國家或地方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并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wèi)生保障:
2) 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3) 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qū))
4) 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污染)
5) 職工的衛(wèi)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7.2.2 有機加工應該配備專用設備,如果不得不與常規(guī)加工共用設備,則在常規(guī)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徹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劑殘留。
7.2.3加工工藝必須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yǎng)成分,可以使用機械方法、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fā)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學試劑。
7.2.4加工用水水質必須達到相關標準。
7.2.5加工單位排放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
7.2.6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射處理。
7.2.7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過的過濾材料。
7.3 有害生物防治
7.3.1 有機加工者、處理者和貿易者必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來預防害蟲的發(fā)生:
a消除害蟲的孳生條件;
b.防止害蟲接觸加工和處理設備;
c.通過對溫度、濕度、光照、空氣等環(huán)境因素的控制,防止害蟲的繁殖。
7.3.2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害蟲的設施或材料。
7.3.3允許使用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份的殺鼠劑。
7.3.4可以使用附錄B中允許或限制使用的物質。
7.3.5在加工貯藏場所遭受害蟲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限制使用硫磺。
7.3.6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農藥和消毒劑。
8 畜禽養(yǎng)殖
8.1 轉換期
8.1.1畜禽養(yǎng)殖場的飼料生產基地必須符合有機農場的要求,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依照農場的轉換期要求。養(yǎng)殖場內用來作為非草食動物活動場所的草地,其轉換期可以縮短到一年。
8.1.2飼養(yǎng)畜禽經過其轉換期后,其產品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不同品種畜禽的轉換期:
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羊、豬,4個月;
乳用畜,3個月;
出生3天內購買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8.2 畜禽的引入
8.2.1 當不能買到有機畜禽時,允許購進常規(guī)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條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過3天;
蛋用雞,出生不超過18周;
豬、羊,出生不超過6周且已斷奶;
牛,出生不超過4周,接受過初乳喂養(yǎng)且主要以全牛奶喂養(yǎng)的犢牛。
8.2.2每年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不能超過OFDC認證的同種成年畜禽數量的10%。在以下情況下,頒證委員會可以允許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超過10%,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0%,而且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事故;
(2)農場規(guī)模大幅度擴大;
(3)農場建立新的畜禽養(yǎng)殖項目;
(4)小型農場。
8.2.3 可從任何地方引入種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須按照有機方式飼養(yǎng)。
8.2.4 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來自基因工程產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種材料、藥物、代謝調節(jié)劑和生物調節(jié)劑,飼料和添加劑。
8.3 飼料
8.3.1畜禽應以OFDC認證的或OFDC認可的其他認證機構認證的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yǎng)。其中至少50%的飼料必須來自本農場或相鄰農場。
8.3.2禁止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
8.3.3在養(yǎng)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養(yǎng)殖場自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養(yǎng)農場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8.3.4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頒證委員會可以允許養(yǎng)殖場購買常規(guī)飼料和草料。但農場每種動物的常規(guī)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0%
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5%
動物日最高攝食常規(guī)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允許例外,但必須同時規(guī)定時間限制和條件: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或人為災害;
(2)極端的天氣情況;
(3)該地區(qū)有機農業(yè)尚處在初級發(fā)展階段。
飼喂的常規(guī)飼料必須詳細記載,并且要事先征得OFDC的許可。
8.3.5 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滿足其基礎營養(yǎng)需要的粗飼料。
8.3.6必須保證飼養(yǎng)的畜禽數不超過本養(yǎng)殖場和其合作養(yǎng)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huán)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導致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8.3.7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
8.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須由母畜喂養(yǎng)并能吸吮母乳。禁止過早(仔豬在4周內,犢牛在3個月內,羔羊在6周內)斷奶,或用奶替代品喂養(yǎng)幼畜。
8.4 飼料添加劑
8.4.1允許使用附錄D中的允許使用物質。
8.4.2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8.4.3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fā)芽的糧食、魚肝油、 釀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質。
8.4.4經OFDC許可,可以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
8.4.5禁止使用以下產品:
2) 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無論以何種形式使用;
3) 合成的開胃劑;
4) 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5) 合成的色素;
6) 尿素;
7) 給反芻動物飼喂動物副產品;
8) 動物糞便,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
9) 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試劑的飼料;
10) 純氨基酸;
11) 基因工程生物或其產品。
8.5 配合飼料
8.5.1 配合飼料
8.5.1.1所有主要的配料必須由獲得OFDC或OFDC認可的組織的認證。配合飼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不能低于95%。
8.5.1.2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可以來自天然或合成產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劑或保護劑。附錄D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均可使用。
8.5.2 配合飼料營養(yǎng)要求
動物飼料必須滿足動物的營養(yǎng)需求和飼養(yǎng)目標,并為以下兩種證明方式的一種所證實:
1 各種成分滿足國家相關管理規(guī)定或國家有關權威機構規(guī)定的要求;
2 除水之外,以配合飼料作為唯一的營養(yǎng)來源飼養(yǎng)健康動物,經國家有關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程序測試,能夠滿足動物各生命階段的營養(yǎng)需求。
8.6 飼養(yǎng)條件
8.6.1 畜禽的飼養(yǎng)環(huán)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1 足夠的活動空間和休息場所;
2 空氣流通,自然光線充足;
3 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及難以忍受的溫度、風和雨;
4 足夠的墊料;
5 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6 避免使用人或動物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7 在不影響畜禽健康的條件下(如不會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飼養(yǎng) 2頭(或只)同種動物;
8.6.2必要時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6小時。
8.6.3所有畜禽都必須在適當的季節(jié)到戶外放養(yǎng)。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1)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放養(yǎng),但應限期改進。
(2)使用新鮮飼料喂養(yǎng)動物比放養(yǎng)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xù)利用。
8.6.4禁止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飼養(yǎng)方式和完全圈養(yǎng)、舍養(yǎng)、拴養(yǎng)、籠養(yǎng)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表達的飼養(yǎng)方式。
8.6.5群居性畜禽不能單獨飼養(yǎng),但成年雄性動物、患病的動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
8.7 疾病防治
8.7.1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有機畜禽養(yǎng)殖中的疾病預防:
1 選擇適當的畜禽品種;
2 根據每個畜禽品種的需要,采用適當的飼養(yǎng)管理方法,增強對疾病的抵抗力和對傳染因素的預防;
3 采用優(yōu)質飼料,結合有規(guī)律的舍外活動,促使畜禽增強抗病力;
4 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yǎng)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8.7.2允許在畜禽飼養(yǎng)場所使用附錄E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yǎng)場所使用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8.7.3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qū),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8.7.4 允許采用自然療法例如使用植物制劑、針灸和順勢療法醫(yī)治畜禽疾病。
8.7.5當農場有發(fā)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時,允許采用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技術。
允許進行法定的預防接種。
8.7.6限制使用常規(guī)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guī)獸藥時,則必須經過該藥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間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飼養(yǎng)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間、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guī)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
8.7.7禁止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蟲藥和其他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fā)情,同期發(fā)情、超數排卵)。但激素可在獸醫(yī)監(jiān)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8.8 非治療性手術
8.8.1 允許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但應盡量減少給動物帶來的痛苦,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
2 為了保持產品質量和傳統(tǒng)生產習慣而進行的閹割(肉豬、牛、雞);
3 斷角;
4 在仔豬出生后24小時內對乳牙進行鈍化處理(防止傷害母豬乳房);
5 為了防止蠅蛆病而進行的羔羊斷尾;
6 剪羽。
8.8.2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1 斷尾(除羔羊外);
2 剪喙;
3 燒翅;
4 其他沒有明確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允許采用不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限制的各種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術。
8.10 運輸和屠宰
8.10.1屠宰的有機畜禽必須來自有機養(yǎng)殖場。
8.10.2 畜禽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清楚地標記。
8.10.3 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照料。
8.10.4 必須提供適當的條件,使畜禽能夠承受運輸造成的應激。例如:
a. 避免接觸到正在屠宰的動物或死亡動物(通過眼、耳或氣味);
b. 保持現(xiàn)存的群體聯(lián)系;
c. 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d. 改善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
e. 避免饑渴;
f. 考慮每個動物的個別需要;
g. 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8.10.5應在運輸和屠宰畜禽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條件,減少以下因素造成的影響:
a. 應激;
b. 裝載和卸載;
c. 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動物。
8.10.6運輸和屠宰動物的操作應平靜而溫和。禁止使用電棒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zhèn)靜劑或興奮劑。
8.10.7 當用車輛運輸時,運到屠宰場的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根據具體情況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必須給畜禽喂食、喂水。
8.10.8 必須在國家衛(wèi)生防疫部門批準的屠宰場宰殺畜禽。
8.10.9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
8.10.10 有機畜禽和常規(guī)畜禽應分別屠宰,屠宰后應分別存放并清楚標記。
8.11奶制品
奶制品生產除滿足8.1-8.10的畜禽養(yǎng)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8.11.1允許使用附錄E中物質對奶制品加工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標明其用途和正確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過清潔劑的設施必須得到徹底的清洗,以保證在設備和奶制品中沒有清潔劑殘留。
8.11.2有機牛奶至少必須符合常規(guī)牛奶的衛(wèi)生要求及質量標準。建議牛奶中年均體細胞數不能超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細菌數最大不得超過10,000個/ml 。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的體細胞含量。如果沒有達到這些質量標準,則要求制定滿足這些標準的計劃,并提交OFDC批準。對新的畜群,在認證前3個月,奶汁中平均體細胞數就應低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
8.11.3奶牛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12 禽蛋生產
蛋類生產除滿足8.1-8.10的畜禽養(yǎng)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8.12.1. 母雞在雞舍中的平均活動空間至少需要0.2平方米/只。
8.12.2. 必須具備適宜季節(jié)里的室外活動場所。
8.12.3. 必須每天喂以營養(yǎng)平衡的日糧以確保滿足其營養(yǎng)需求。
8.12.4. 禁止用礦物油作雞蛋包衣。
9 蜜蜂飼養(yǎng)和蜂產品加工
9.1 轉換期
蜜蜂在獲得有機認證前至少要經過一年的轉換期。
9.2采蜜區(qū)
9.2.1 養(yǎng)蜂場應設在有機農業(yè)生產區(qū)內或至少三年未使用過化學物質的自然植被區(qū)內。
9.2.2 采蜜區(qū)必須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潔的水源。
9.2.3 蜂箱必須置于遠離常規(guī)農田和遠離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公里之外),例如城鎮(zhèn)、工業(yè)污染源、公路和鐵路、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
9.3 蜜蜂的喂食
9.3.1在蜜蜂的采蜜期結束時,蜂巢內必須存留足夠的糖蜜和花粉,以備蜜蜂過冬。
9.3.2在整個季節(jié)必須為蜜蜂提供充足的經有機認證的食物;最好是產自同一生產單元的。
9.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臨饑餓困境的情況下,
2 在2002年8月24日之前,允許人工飼喂常規(guī)糖漿或糖蜜。
3 在2002年8月24日之后,允許人工飼喂糖漿或糖蜜,但必須是有機的。
9.3.4人工飼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獲季節(jié)后、下一次流蜜期開始前15天之前進行。
9.4 疾病防治
9.4.1保留最強壯的蜂群,淘汰脆弱的蜂群。
9.4.2及時檢查蜂箱。
9.4.3允許使用以下物質來控制病蟲害和對蜂箱消毒:
1 苛性鈉
2 乳酸、草酸和醋酸
3 蟻酸
4 硫磺
5 香精油
6 蘇云金芽孢桿菌
7 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9.4.4把明顯有病的蜂箱放在醫(yī)治區(qū)內。
9.4.5必須銷毀受疾病嚴重感染的蜜蜂使用過的蜂箱。
9.4.6捕捉蜂巢子脾上的寄生蟲。
9.4.7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當整個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脅時可以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經抗生素處理后的蜂箱必須立即從有機生產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經過12個月的有機方式飼養(yǎng)后,才有可能重新獲得有機認證。
9.4.8禁止使用磺胺類藥物和其他化學藥品。
9.4.9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嚴禁用任何藥物處理蜂蜜。
9.5 蜂蠟和蜂箱
9.5.1用于有機養(yǎng)蜂業(yè)的蜂蠟必須來自有機養(yǎng)蜂單位;但對處于轉換期的養(yǎng)蜂場,如果不能從市場或其他途徑獲得有機蜂蠟,經OFDC批準允許使用非有機蜂蠟。
9.5.2蜂蠟加工方法應確保加工出供應有機養(yǎng)蜂場的有機蜂蠟。
9.5.3禁止使用來源不明的蜂蠟。
9.5.4 蜂箱應用天然物質如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可能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9.6 蜂蜜收獲處理
9.6.1嚴禁使用化學驅逐劑。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利用吹風趕蜂或煙霧發(fā)生器把蜜蜂從蜂箱中驅趕出去。
9.6.2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應當以保護蜂群和維持蜂群為目標;采集完蜂蜜以后不得毀掉蜂群。
9.6.3加熱最高至47℃,加熱過程越短越好。
9.6.4最好采用機械性蜂房脫蓋,而不是采用加熱性蜂房脫蓋。
9.6.5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出來,不允許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
9.6.6接觸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應當是不銹鋼、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蝕材料,或用蜂蠟覆蓋,或用食品和飲料包裝中許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蠟覆蓋。
9.6.7蜂蜜提取設施必須杜絕蜜蜂進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傳播。
9.6.8提取設施應當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設施,這些清洗設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鮮、干凈的熱水供設備清洗。
9.6.9應當把聚積在取蜜設施附近的蜜蜂收集起來用水沖洗,清洗后的蜜蜂應當置于附近的蜂箱中或把它們處理掉。
9.6.10存放蜂蜜的桶的來歷必須清楚,經清洗后貯存在室內。如果不是新桶的話,則這些桶原先必須用于貯存食品。最好給這些桶涂上蜂蠟。禁止使用已被氧化的桶。
9.6.11蜂蜜處理房間的墻和地面必須密封好,以防止害蟲和鼠類的入侵。提取設施應避免受到蒼蠅之類害蟲的影響。
9.6.12搖蜜室和包裝室應全部密封,不受害蟲侵擾。
9.6.13除上述蜂蠟防護技術外,只能使用物理方法或誘捕器和電氣捕捉器來預防害蟲。
9.6.14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學物質作為熏蒸劑。
9.7 蜂蜜、蜂蠟、養(yǎng)蜂架和蜂箱的貯存
9.7.1成品蜂蜜的貯存溫度要求穩(wěn)定,密封包裝,以避免蜂蜜變質。
9.7.2蜂蜜在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之前,最長可以貯存兩年。
9.7.3禁止對貯存的蜂蜜和蜂產品使用萘等化學合成物質控制蜂蠟蛾等害蟲。
9.8 蜂王和蜂的飼養(yǎng)
9.8.1鼓勵交叉繁育不同類型的蜜蜂。
9.8.2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應培育自己的蜂王。
9.8.3允許每年購進不超過蜂群數量10%的按常規(guī)飼養(yǎng)方法飼養(yǎng)的蜜蜂。
9.8.4允許進行選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9.8.5禁止在秋天捕殺蜜蜂群體。
9.8.6不允許剪斷蜜蜂的翅膀。
9.8.7允許為了替換蜂王而殺死老齡蜂王。
10 特定作物
10.1 食用菌
10.1.1培養(yǎng)基
10.1.1.1有機生產來源的或未受污染的天然來源的材料才能作為食用菌的培養(yǎng)基。
10.1.1.2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殺蟲劑之類輔助劑。
10.1.1.3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種位使用的涂料必須是食用級的產品,禁止使用石油煉制的涂料、乳膠漆和油漆等。
10.1.2 菌種
選擇合適的菌種,其來源要清楚,盡可能采用經認證的有機菌種。
10.1.3 害蟲和雜菌
10.1.3.1應采用預防性的管理,保持清潔衛(wèi)生,進行適當的空氣交換,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10.1.3.2在非栽培期,允許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yǎng)場地進行淋洗消毒。
10.1.3.3允許采用物理方法(誘捕和設置物理障礙,可加外激素或性誘劑,噴灑硅藻土、殺蟲皂液及OFDC認可的天然殺蟲劑)、生物方法(天敵和寄生蟲 )防治害蟲。
10.1.3.4禁止使用任何合成殺蟲劑。
10.1.4 培養(yǎng)場地
直接與常規(guī)農田毗鄰的食用菌栽培區(qū)必須設置30米左右的緩沖帶,以避免農業(yè)漂浮物的影響。在培養(yǎng)場地和周圍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劑。
10.1.5 水
只能用清潔的井水、河水及池塘水浸泡木料,在城市也可以使用自來水,禁止使用被污染的水。
10.1.6 收獲及后續(xù)處理
最大限度地保證在收獲、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產品的新鮮度和營養(yǎng)成分。
10.2 茶葉
10.2.1 茶園土壤管理
10.2.1.1茶樹應種植在土壤深厚,生物活性較強,pH值在4.0—6.5范圍內的區(qū)域。
10.2.1.2當茶園坡度在15—25°時,應修建水平梯級茶園,梯面以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為準。
10.2.1.3提倡在幼齡茶園、重修剪和臺刈改造茶園的行間種植豆科綠肥或飼料作物。
10.2.1.4結合土壤深耕,將修剪的茶枝和清除的雜草覆蓋于茶樹根部或埋于土中,以改良土壤理化性狀和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
10.2.1.5對林木覆蓋率高的茶園,應實行減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來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當茶園土壤pH值降至4.0以下時,可以施用適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加以改良,直至土壤pH值達到5.0左右。
10.2.1.6根據茶園的自身條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護措施,如在茶園行間鋪草或其它植物性覆蓋物。
10.2.1.7允許使用列于附錄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10.2.1.8嚴禁使用化學化學合成的增效劑和土壤改良劑。
10.2.2茶園病蟲草害防治
10.2.2.1及時采摘和修剪茶枝葉。
10.2.2.2允許使用列于附錄B中的植物制劑和微生物制劑防治茶樹的病蟲害。
10.2.2.3保護和利用自然天敵,允許釋放人工飼養(yǎng)的天敵。
10.2.2.4在深秋封園時,允許有限制地使用石硫合劑和波爾多液,以減少次年的病蟲發(fā)生量。使用波爾多液時應注意土壤和茶葉中的銅積累。
10.2.2.5如果茶園大面積發(fā)生病蟲害,修剪的病蟲枝葉應在有機茶園外進行合理處理。
10.2.2.6應采用人工和機械的方法及時清除茶園中的雜草。
10.2.2.7允許利用植物相克作用防治雜草。
10.2.2.8嚴禁使用化學除草劑。
10.2.3茶樹修剪與采摘
10.2.3.1根據茶樹的樹齡、長勢和修剪目的分別采用定型修剪、輕修剪、重修建和臺刈等方法,培養(yǎng)優(yōu)化型樹冠,復壯樹勢。
10.2.3.2應遵循“采留結合、量質兼顧和因園制宜”的采摘原則,做到茶園留葉采、標準采和適時采等合理采摘的技術環(huán)節(jié),以保證茶葉可持續(xù)生產。
10.2.3.3手工采摘提倡雙手采,提手采,保持鮮葉芽葉的完整、鮮嫩、勻凈,不夾帶蒂頭茶果和老枝葉。
10.2.3.4為保證機械采摘茶葉的質量,操作人員需經培訓且技術熟練,采摘要求可根據茶樹長勢及茶類要求自行掌握。采茶機必須采用無鉛汽油作為燃料,并防止汽油、機油污染茶園土壤和茶樹。
10.2.3.5鮮葉必須盛裝在清潔、通風的器具中,建議使用竹匾、網眼茶籃、簍筐,裝葉量不得超過150Kg/m3。避免使用布袋,不得使用塑料袋。
10.2.3.6在鮮葉盛裝與貯藏、運輸過程中,應注意輕放、輕壓、薄攤、勤翻等,以減少機械損傷。切忌緊壓、日曬、雨淋,避免鮮葉升溫變質,影響產品質量。
10.2.4茶葉加工
10.2.4.1有機茶產品包括綠茶、紅茶、青茶(烏龍茶)、白茶、黃茶、黑茶(緊壓茶、磚茶)和花茶等茶類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機茶制作必須執(zhí)行國家食品衛(wèi)生法和食品加工標準。
10.2.4.2有機茶加工中應盡量避免用木材作為主要燃料。
10.2.4.3只允許采用物理方法和自然發(fā)酵工藝加工茶葉及茶制品。
10.2.4.4盡量使用有機認證的花卉香料、水果(檸檬)和油料作拼料,在無法獲得經有機認證的拼料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
10.2.5有機茶貯藏和運輸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機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管理要求外,還需注意:
10.2.5.1貯藏有機茶必須保持干燥,茶葉含水量應符合國家茶葉生產標準。倉庫內應配備去濕機或其它去濕材料。應避免茶葉直接接觸去濕材料,并定期更換。
10.2.5.2采用通風、密封、吸潮和降溫等措施,定期檢查有機茶的含水量。
11 野生植物
11.1 野生植物必須是生長于可界定的可持續(xù)生產體系。
11.2 野生植物的采集區(qū)必須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沒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質污染的地區(qū)。
11.3如果采集區(qū)有施用合成化學物質的歷史,則檢查員可以要求進行污染物殘留分析。
11.4在交通流量大的路邊或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方必須設置緩沖帶。
11.5收獲或采集量不能對環(huán)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動植物物種造成威脅,收獲或采集的野生植物的量不得超過生態(tài)系統(tǒng)可持續(xù)生長的產量。
11.6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有機采集區(qū)管理方案。
12 水產養(yǎng)殖
12.1 轉換期
封閉水域從常規(guī)養(yǎng)殖過渡到有機養(yǎng)殖至少需要12個月的轉換期。
12.2 養(yǎng)殖
12.2.1養(yǎng)殖場的選址
養(yǎng)殖場選址時,應當考慮到維持養(yǎng)殖場的水生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周圍水生、陸生生態(tài)系統(tǒng)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樣性。養(yǎng)殖場應當不受污染源和常規(guī)養(yǎng)殖場的不利影響。
12.2.2水質
養(yǎng)殖場及其水源水質必須符合《GB11607-89 漁業(yè)水質標準》。
12.2.3養(yǎng)殖
12.2.3.1按適合生物自然行為和當地條件的養(yǎng)殖方法進行養(yǎng)殖,盡量減少干擾。
12.2.3.2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養(yǎng)殖體系的水生動物進入有機養(yǎng)殖場,同時防止養(yǎng)殖場內動物受到捕食者的侵害。
12.2.3.3魚類從魚苗到捕撈的全過程都必須生長在有機生產體系中,其他水生生物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采用有機方式養(yǎng)殖。
12.2.3.4 禁止對養(yǎng)殖對象采取任何人為傷害措施。
12.2.4餌料
12.2.4.1 水產養(yǎng)殖的餌料必須是經OFDC或OFDC認可的機構認證的有機餌料,或來自野生的水生餌料。使用野生魚類作為餌料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漁業(yè)的法規(guī)。在有機認證的或野生的餌料數量或質量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使用最多不超過總餌料量5%(以干物質計)的常規(guī)餌料。
12.2.4.2 在需要餌料投入的系統(tǒng)中,餌料中至少有50%的水生動物蛋白應來源于副產品或不適于人類消費的品種。
12.2.4.3 允許使用天然的礦物質添加劑、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禁止使用人糞尿和直接使用動物糞肥。
12.2.4.4 允許使用下列餌料添加劑:
• 細菌、真菌和酶
• 食品工業(yè)的副產品(如糖漿)
• 初級植物產品
12.2.4.5 下列物質不允許添加于餌料中或以任何方式喂食生物:
• 合成的促生長劑
• 合成誘食劑
• 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 合成色素
• 尿素等化肥
• 來源于相同物種的原料
• 經化學溶劑提取的餌料
• 化學提純的氨基酸
• 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
12.2.5健康與安全
12.2.5.1 所有的管理措施應當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保持水體清潔,保證餌料質量,控制投餌量。
12.2.5.2 圍隔養(yǎng)殖密度不能影響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生物行為異常。必須定期監(jiān)測生物的密度,并根據需要進行水質監(jiān)測。
12.2.5.3允許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菜籽餅、茶籽餅和高錳酸鉀對養(yǎng)殖水體和底泥進行消毒,以預防水生生物疾病的發(fā)生。禁止使用抗生素、寄生蟲藥或其它合成藥品。
12.2.5.4有必要進行藥物治療時,必須把患病生物置于池塘或水體下游100米外的圍隔區(qū),并且采取隔離措施。被隔離的生物不能作為有機生物銷售。
12.2.5.5 當有發(fā)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不能通過其它管理技術進行控制時,或國家法律有規(guī)定時,可接種疫苗,但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疫苗。
12.2.6繁殖
12.2.6.1 提倡自然繁殖,限制使用非自然繁殖。
12.2.6.2 禁止采用高技術和高投入的方法進行繁殖。
12.2.6.3 禁止使用三倍體和基因工程技術繁殖養(yǎng)殖生物。
12.3 開放水域捕撈區(qū)
在開放水域捕撈區(qū)內生長的野生生物,如果其生長環(huán)境不受污染,且處于穩(wěn)定和持續(xù)的生產體系,就有可能獲得有機認證。
12.3.1 開放水體捕撈區(qū)應被清楚地界定,其水質、餌料、所用藥物和其它方面應滿足12.2的規(guī)定。
12.3.2 開放水體捕撈區(qū)與常規(guī)養(yǎng)殖場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以防常規(guī)水產養(yǎng)殖對其造成污染或有害影響。
12.4 捕撈
12.4.1 捕撈量不能超過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生長量,不能影響自然水域的持續(xù)生產。
12.4.2 盡可能采用溫和的捕撈措施,以使水生生物受到的不利影響最小。
12.4.3 盡量減少對活的水生動物的處理,處理時要小心操作。
12.5 鮮活水產品的運輸
12.5.1 運輸用水的水質、溫度和含氧量應適合運輸對象,盡量減少運輸的距離和頻率。
12.5.2 運輸設備和材料必須對生物沒有潛在的毒性影響。
12.5.3 在運輸前或運輸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鎮(zhèn)靜劑或興奮劑。
12.5.4 運輸過程中,運輸對象要得到友好的照料,避免或減少對鮮活水產品的的脅迫和機械損傷。
12.4.5 在運輸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運輸對象的健康。
12.6 環(huán)境影響
12.6.1封閉水體的排水應當得到當地環(huán)保行政部門的許可。
12.6.2鼓勵封閉水體底泥的農業(yè)綜合利用。
13 紡織品
13.1原料生產
紡織品原料作物的生產必須滿足一般作物有機生產的要求。
13.1.1 桑樹栽培
有機桑園的設置要遠離排氟工廠和其它污染源,受污染的桑葉喂食的蠶,不能作為有機蠶繭。
13.1.2養(yǎng)蠶
13.1.2.1選擇體健、抗病力強的蠶種,不得選用由基因工程獲得的蠶種。
13.1.2.2桑葉必須來自于經認證的有機桑園。
13.1.2.3蠶室應選擇在地勢高、干燥、離桑園較近的地點,并且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光照條件。
13.1.2.4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方法,如蠶具煮沸消毒或蒸汽消毒,蠶室采用日光消毒等方法,也可用1%的漂白粉和石灰粉進行消毒,但使用后必須充分洗凈。
13.1.2.5采運桑葉的工具和裝運蠶沙的工具必須嚴格分開。
13.1.2.6在養(yǎng)蠶過程中,禁止使用生長激素。
13.1.2.7保證蠶生長期間有足夠的桑葉與活動空間。
13.1.2.8疾病防治
3 定時檢查蠶座,保留最強壯的蠶,拋棄遲眠蠶和弱小蠶;
4 允許在桑葉中添加一些生物來源的物質,如蒜泥等;
5 當蠶病大面積發(fā)生時,應及時隔離發(fā)病的蠶,將其放入醫(yī)治區(qū)內;
6 在養(yǎng)蠶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藥劑,但在蠶健康受到威脅時例外;凡用化學合成藥劑醫(yī)治過蠶疾的蠶,其所產的蠶繭不得作為有機蠶繭。
13.1.2.9蠶繭要及時分離并進行烘干處理,禁止將上繭、次繭和下繭混合處理。下繭不得作為有機絲綢的加工原料。
13.2 加工
13.2.1原料
13.2.1.1紡織品的纖維原料應該是100%的有機原料。
13.2.1.2在原料加工成纖維的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對環(huán)境的影響。
13.2.1.3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料,在生產、使用和廢棄物的處理過程中,不應對環(huán)境和人類造成危害。
13.2.1.4原料配方中不得包括五氯苯酸、四氯酚和多氯聯(lián)苯等。
13.2.2 環(huán)境要求
13.2.2.1所有加工單位都應建立環(huán)境質量管理體系。
13.2.2.2在紡織品的加工過程中應采用最佳的生產方法,并使環(huán)境影響最小。
13.2.2.3在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huán)境有害的物質,使用的任何助劑均不得含有致癌、致變、致畸物質,對哺乳動物的毒性LD50小于2000mg/kg。
13.2.2.4不得使用已知為易生物積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質。
13.2.2.5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能耗應最小化,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13.2.2.6如果在工藝或設備上將有機加工和常規(guī)加工分離會對環(huán)境或經濟造成顯著不利的影響,而不分離不會導致有機紡織品與常規(guī)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循環(huán)流體(如堿洗、上漿、漂洗等工序)接觸的風險,則允許有機和常規(guī)工藝不分離,但加工單位必須保證有機紡織品不受污染。
13.2.2.7加工單位應采用有效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排水量和排水中污染物濃度達到GB4287紡織染整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3.2.2.8在初次獲得認證后的當年內,應制定生產過程中的環(huán)境管理改善計劃。
13.2.2.9煮繭過程或洗毛過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劑應該選擇易生物降解的,并應配備適當的廢水處理裝置。
13.2.2.10漿液應最終可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以循環(huán)利用。
13.2.2.11在絲光處理工藝中,允許使用氫氧化鈉或其它的堿性物質,但應最大限度地循環(huán)利用。
13.2.2.12紡織油和編織油(針油)應選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劑。
13.2.3印染
13.2.3.1盡量使用生物來源或從植物中提取的染料。
13.2.3.2盡量使用不含重金屬的礦物染料,印染時只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劑。
13.2.3.3只允許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軟化劑。
13.2.3.4禁止使用含在污水中形成有機鹵素化合物的物質進行印染設備的清洗。
13.2.3.5 染料中的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單位:mg/kg
金屬名稱 指標 金屬名稱 指標 金屬名稱 指標
銻 50 砷 50 鋇 100
鉛 100 鎘 20 鉻 100
鐵 2500 銅 250 錳 1000
鎳 200 汞 4 硒 20
銀 100 鋅 1500 錫 250
13.2.4制成品技術要求
13.2.4.1輔料(如襯里、裝飾物、鈕扣、拉鏈、縫線等)必須使用對環(huán)境無害的材料,盡量使用天然材料。
13.2.4.2制成品加工過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huán)境有害的助劑。
14 貯藏和運輸
14.1 貯藏
14.1.1 OFDC認證的產品在貯存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的污染,要確保有機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14.1.2貯藏產品的倉庫必須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在最近一周內未用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14.1.3 除常溫貯藏外,允許以下貯藏方法:
1 貯藏室空氣調控
2 溫度控制
3 干燥
4 濕度調節(jié)
14.1.4 有機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常規(guī)產品共同存放,必須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qū)域,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非認證產品混放。
14.1.5產品出入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14.2 運輸
14.2.1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14.2.2有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guī)產品混雜和受到污染。
14.2.3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玷污或損毀。
14.2.4運輸和裝卸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15 包裝和標識
15.1 包裝
15.1.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莖葉和紙制成的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其他包裝材料。
15.1.2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15.1.3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15.2 標識
15.2.1 OFDC有機認證標志是注冊證明商標,獲得OFDC認證的產品可以使用此標志。
15.2.2 對加工產品,如果獲得OFDC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OFDC認可的設施加工和包裝的,可以標識為“有機”并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如果獲得OFDC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過70%,可以用文字描述獲得認證的原料及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標識為“有機”和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
15.2.3 由多種原料加工成的產品,必須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順序逐一列出各種原料的名稱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過有機認證的。
15.2.4 獲得OFDC有機轉換認證的產品可以使用OFDC有機轉換標志,但必須在包裝上明確注明為OFDC有機轉換產品。
15.2.5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生產或加工單位的名稱、地址、認證證書號、生產日期及批號。
15.2.6 完全由符合要求的野生材料制成的產品應清楚地標明“野生”或“天然”字樣。
15.2.7 動物配合飼料的標簽上應清楚地標明適用的畜禽種類和用途,及是否已證明營養(yǎng)充足。
15.2.8 產品標識不能錯誤誘導消費者。
15.2.9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印刷標志或說明的油墨必須無毒、無刺激性氣味。
15.2.10 OFDC標志在使用時僅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可變形或變色。
16 社會公平
16.1 申請有機認證的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切實保障申請單位職工的各項權益,并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的監(jiān)督。
16.2 存在明顯社會不公正性的申請單位不能獲得認證。
17 頒證決定
17.1 頒證決定分類
頒證管理部負責檢查報告的預審,并定期由OFDC頒證委員會對檢查員提交的檢查報告及相關檢查資料依照有關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做出審核決議。審核決議通常有以下幾種:
17.1.1同意頒證
申請者已經滿足轉換期要求,并履行了OFDC頒證委員會提出的改進要求,申請者的農場/加工廠/貿易公司已完全符合《OFDC有機認證標準》。在此情況下,申請者可以獲得“OFDC有機農場證書”和(或)“OFDC有機加工者證書”和(或)“OFDC有機貿易者證書”,并同時獲得“證明商標準用證”,準予在其獲有機認證的產品上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
17.1.2有條件頒證
申請者的某些生產條件和質量控制措施還需要改進,只有申請者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全滿足了頒證委員會提出的改進要求,并向OFDC頒證委員會書面報告其改進情況,得到OFDC頒證委員會確認后,才能獲得頒證。
17.1.3不予頒證
生產者的某些重要生產環(huán)節(jié)和質量控制措施不符合《OFDC有機認證標準》,因此,不能通過OFDC認證。在此情況下,OFDC頒證委員會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能獲得頒證的原因。申請者在繼續(xù)進行有機轉換,采取整改措施,使生產和質量控制措施完全滿足標準后,方可重新申請認證。
17.1.4同意頒發(fā)有機轉換證或證明
如果申請者的生產基地以前曾使用過禁用物質,但到接受檢查時已按有機認證標準中的轉換要求轉換滿12個月,并且計劃繼續(xù)按照有機認證標準進行生產,則可頒發(fā)“OFDC有機轉換農場證書”,從該基地收獲的產品,可作為有機轉換產品銷售。若轉換期不滿12個月,則由OFDC出具“有機轉換農場證明”,但從該農場收獲的產品,不可作為有機轉換產品銷售。
17.2取消頒證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OFDC 頒證委員會可以取消頒證:
17.3.1如果生產管理檔案的記載不完全且沒有采取改進措施;
17.3.2有機產品在處理過程中受到化學物質污染,或經過了離子輻射處理或禁用物質薰蒸,或檢出有禁用物質殘留;
17.3.3生產者對作物品質低劣、土壤肥力下降以及水土流失等問題,沒有采取相應的對策;
17.3.4向檢查員或頒證委員會反映的情況不真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書。
17.3.5違反了OFDC標志管理章程。
17.3.6未按照OFDC規(guī)定繳納與檢查、認證或標志使用有關的費用。
18 申訴和投訴
18.1申訴
1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向OFDC質量管理部提出申訴:
2 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但申請未被受理;
3 對OFDC頒證決定持異議。
18.1.2 申訴人需提交書面的申訴書,寫明申訴要求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證據。
18.1.3 OFDC質量管理部負責調查、取證和核實,并將調查結果提交OFDC頒證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18.1.4 處理申訴所需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18.2投訴
1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向OFDC質量管理部投訴:
1 對OFDC工作人員和檢查員行為持異議;
2 OFDC收費不合理;
3 某單位或個人錯誤使用或未經許可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或進行其他與OFDC有關的不符合事實的宣傳;
4 其他除頒證之外的問題。
18.2.2 投訴人需提交書面的投訴書,寫明投訴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證據。
18.2.3 OFDC質量管理部負責調查、取證和核實,并將調查結果提交OFDC內部控制小組做出處理決定。
18.2.4 處理投訴所需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19 標準的修訂
19.1 OFDC至少兩年召開一次標準討論會,邀請OFDC標準委員會成員、已獲得OFDC認證的有機生產者、有機農業(yè)咨詢、農業(yè)、加工、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對標準進行全面修訂。此外,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時候對標準的部分章節(jié)進行修訂。
19.2 任何人均可以提議對標準進行修訂,但必須提出書面建議以及修訂依據。
19.3 OFDC標準委員會負責起草標準修訂草案。
19.4 召開標準討論會或通過合適的途徑廣泛征求對標準修訂草案的意見。
19.5 由標準委員會決定最終的標準修訂草案。決定可以在標準委員會會議上做出,或通過標準委員會成員書面意見做出。
19.6 只有在標準委員會全體委員的2/3及以上同意時才能修訂某條款。
19.7 一旦通過新的標準,應盡快發(fā)布并在發(fā)布后一個月內通知獲證人。
19.8 在新的標準發(fā)布3個月后,所有申請者必須遵守新的標準。當標準委員會認為修訂條款應盡快實施時,可以縮短此過渡期;當標準發(fā)生重大修訂時,標準委員會可制訂新標準實施計劃,允許適當延長此過渡期。
附錄A 允許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物質類別 物質名稱 使用條件
有機農業(yè)體系中生產的物質 農家肥
作物秸稈和綠肥
有機農業(yè)體系以外生產的物質 秸稈 限制使用
堆肥 限制使用
海草或物理方法生產的海草產品 限制使用
來自未經化學處理木材的木料、樹皮、鋸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物質 限制使用
農家肥 限制使用
充分腐熟的人糞尿 限制使用,且不得用于葉菜類作物和塊根、塊莖類作物
未摻雜防腐劑的動物血、肉、骨頭和皮毛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劑的食品工業(yè)副產品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劑的泥炭 禁止用于土壤改良;只允許作為盆栽基質使用
餅粕 不能使用經化學方法加工的
魚粉 限制使用
骨粉 限制使用
礦物質 堿性爐渣 限制使用
鈣鎂改良劑 限制使用
鉀礦粉 不能通過化學方法濃縮
微量元素 限制使用
鎂礦粉
天然硫磺
石灰石、石膏和白堊
粘土
氯化鈣
窯灰
磷礦粉 鎘含量≦90mg/Kg
瀉鹽類(含水硫酸巖)
硼酸巖
其他物質 微生物制品
植物制品和其提取物
附錄B 作物病蟲害防治中允許和限制使用的物質/方法
物質/方法名稱 使用條件
海藻制品
二氧化碳
明膠
蜂蠟
硅酸鹽
碳酸氫鉀
碳酸鈉
氫氧化鈣
高錳酸鉀
乙醇
醋
奶制品
卵磷脂
蟻酸
軟皂
植物油
粘土
石英砂
熱法消毒 限用于那些難以實施輪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區(qū),并須獲得OFDC頒證委員會的許可。
機械誘捕
燈光誘捕
釋放天敵
不含禁用物質的病毒、真菌和細菌制劑(如BT) 限制使用
煙葉水 只限于作物生長早期和熱帶水果上使用
植物來源的驅避劑 限制使用
昆蟲性外激素 只限于在誘捕器和散發(fā)器皿內使用
直接從植物和動物提取的殺蟲、殺菌劑 限制使用
硫磺 限制使用
石硫合劑 限制使用
二氧化硫 限制使用
漂白粉 限制使用
生石灰 限制使用
碳酸氫鈉 限制使用
輕礦物油(如石蠟) 限制使用
硅藻土 限制使用
波爾多液 限制使用
附錄C 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他物質的程序
附錄A和B涉及有機農業(yè)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蟲害防治的產品。附錄C則概述了對有機農業(yè)中使用其他物質進行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以下清單供修改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許使用的物質表時使用:
• 該物質是為達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為滿足特殊的營養(yǎng)要求,而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輪作措施所必需的,而這些物質又是使用本標準附錄A中包括的其它物質或采用在第6章中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滿足和替代的。
• 該物質的配料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礦物,并允許經過如下處理:
物理(機械,熱)處理
酶處理
微生物(堆肥,消化)處理
• 該物質的使用應不會導致或產生對環(huán)境的不能接受的影響或污染,包括對土壤生物的影響和污染。
• 該物質的使用不應對最終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產生不可接受的影響。
以下清單供修改控制植物病蟲草害所允許使用的物質表時使用:
• 該物質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質外沒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種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術可用于防治這類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 該物質(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礦物,并可經過以下處理:
物理處理
酶處理
微生物處理
• 該物質的使用應不會導致或產生對環(huán)境的不能接受的影響或環(huán)境污染。
• 如果某物質的天然形態(tài)數量不足,可考慮使用與該自然物質的性質相同的化學合成物質,如化學合成的外激素(性誘劑),但前提是其使用不會直接或間接造成環(huán)境或產品污染。
前言
必須定期對外部投入的物質進行評價,并將這些物質與可替代品進行比較。這種定期評價應能促使有機生產對人類、動物以及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系統(tǒng)越來越有益。
以下是用以評估有機農業(yè)系統(tǒng)中使用的外部投入物質的準則。
C.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某種投入物質。投入某物質的必要性可從產量、產品質量、環(huán)境安全性、生態(tài)保護、景觀、人類和動物的生存條件等方面進行評估。
某投入物質的使用可限制于:
• 特種農作物(尤其是多年生農作物)
• 特殊區(qū)域
• 可使用該投入物質的特殊條件
C.2.性質和生產方法
性質
投入物質的來源一般應來源于(按先后選用順序):
• 有機物(植物、動物、微生物)
• 礦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產品的化學合成物質。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選擇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質。其次應選擇礦物源的投入物質,而第三選擇是化學性質等同天然產品的投入物質。在允許使用化學性質等同的投入物質時需要考慮其在生態(tài)上、技術上或經濟上的理由。
生產方法
投入物質的配料可以經過以下處理:
• 機械處理
• 物理處理
• 酶處理
• 微生物作用處理
• 化學處理(作為例外并受限制)
采集
構成投入物質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響自然生境的穩(wěn)定性,也不得影響采集區(qū)內任何物種的生存。
C.3.環(huán)境
環(huán)境安全性
投入物質不得危害環(huán)境或對環(huán)境產生持續(xù)的負面影響。投入物質也不應造成對地面水、地下水、空氣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必須對這些物質的加工、使用和分解過程的所有階段進行評價。
必須考慮投入物質的以下特性:
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物質必須可降解為CO2、H2O和/或其礦物形態(tài)。
對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質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過5天。
對作為投入的無毒天然物質沒有規(guī)定的降解時限要求。
對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當投入物質對非靶生物有較高急性毒性時,需要限制其使用。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梢(guī)定最大允許使用量。如果無法采取可以保證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則不得使用該投入物質。
長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會在生物或生物系統(tǒng)中蓄積的投入物質,也不得使用已經知道有或懷疑有誘變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質。如果投入這些物質會產生危險,必須采取足以使這些危險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長時間持續(xù)負面環(huán)境影響的措施。
化學合成產品和重金屬
投入物質中不應含有致害量的化學合成物質(異生化合制品)。僅在其性質完全與自然界的產品相同時,才可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產品。
投入的礦物質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盡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機農業(yè)中已經被長期、傳統(tǒng)地使用,銅和銅鹽目前尚是一個例外。但任何形態(tài)的銅在有機農業(yè)中的使用必須視為臨時性允許使用,并且就其環(huán)境影響而言,必須限制使用。
C.4.人體健康和質量
人體健康
投入物質必須對人體健康無害。必須考慮投入物質在加工、使用和降解過程中的所有階段的情況,必須采取降低投入物質使用危險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質在有機農業(yè)中使用的標準。
產品質量
投入物質對產品質量(如味道,保質期和外觀質量等)不得有負面影響。
C.5.倫理方面----動物生存條件
投入物質對農場飼養(yǎng)的動物的自然行為或機體功能不得有負面影響。
C.6.社會經濟方面
消費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質不應造成有機產品的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抵觸或反感。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某投入物質對環(huán)境或人體健康是不安全的,盡管這在科學上可能尚未得到證實。投入物質的問題(例如基因工程問題)不應干擾人們對天然或有機產品的總體感覺或看法。
附錄D 允許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飼料添加劑
物質名稱 使用條件
貝殼粉
海草
石灰石
白云石
泥灰石
氧化鎂
綠砂
硒 根據推薦劑量注射或由畜禽攝入
發(fā)芽的糧食
魚肝油
人工合成的維生素和微量元素 只限在冬季時間長、山區(qū)或由于氣候惡劣使牧草供應不足,或其他方法無法滿足畜禽營養(yǎng)需求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并須得到OFDC的許可。
海鹽
粗巖鹽
乳清
糖
甜菜漿
面粉
糖蜜
酶
酵母
蟻酸菌、乙酸菌、乳酸菌、丙酸菌 飼料發(fā)酵
蟻酸、乙酸、乳酸、丙酸 只限于天氣條件不適合發(fā)酵時使用
附錄E 允許在畜禽飼養(yǎng)場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
物質名稱 使用條件
軟皂
水和蒸汽
石灰水
生石灰
次氯酸鈉
氫氧化鈉
氫氧化鉀
過氧化氫
天然植物香精
檸檬酸
過乙酸
蟻酸
乳酸
草酸
乙酸
酒精
硝酸 奶加工設備
磷酸 奶加工設備
甲醛
碘酒
高錳酸鉀
碳酸鈉
附錄F 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非農業(yè)源配料
F.1 食品添加劑和載體1 ( 1食品添加劑可能含載體,這些載體應予以評估論證)
國際標號 添加劑名稱 適用產品類型 備注(限制條件)
INS170 碳酸鈣 一般不限制
INS270 乳酸 果蔬類 濃縮水果/植物汁及發(fā)酵植物產品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00 抗壞血酸 果蔬類 只有在不能獲得天然產品時使用
INS 306 生育酚(混合天然濃縮劑)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一般不限制 不得使用漂白劑和有機溶劑制取
檸檬酸 果蔬類 濃縮水果/植物汁及發(fā)酵植物產品
酒類 ≤1mg/l
INS333 檸檬酸鈣 肉類
INS334 酒石酸 酒類
INS335 酒石酸鈉 糖果/糕點
INS336 酒石酸鉀 谷類/糖果/糕點
INS341 磷酸二氫鈣 谷類 僅用于面粉發(fā)酵
INS406 瓊脂 一般不限制
INS407 角叉藻聚糖 一般不限制
INS410 槐樹豆膠 一般不限制
INS412 瓜耳膠 一般不限制
INS413 黃芪膠 一般不限制
INS414 阿拉伯樹膠 乳制品/脂肪制品/糖果
INS415 黃原膠 脂肪制品/果蔬類/糕點/色拉
INS440 果 膠 一般不限制
(續(xù)前表)
INS500 碳酸鈉、碳酸氫鈉 糖果/糕點
INS501 碳酸鉀、碳酸氫鉀 谷類/糖果/糕點
INS503 碳酸銨 谷類/糖果/糕點
INS504 碳酸鎂 谷類/糖果/糕點
硫酸鈣 糕點/豆制品
谷類 限用于面包發(fā)酵
INS938 氬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INS948 氧 一般不限制
F.2 調味品:
• 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為溶劑通過機械和物理方法制成;
• 天然煙熏味調味品;
• 天然調味品:須根據IFOAM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評估程序評估認可。
F.3 微生物制品
• 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品除外;
• 發(fā)酵劑:生產過程無漂白劑和有機溶劑。
F.4 其他配料
• 飲用水
• 食鹽
• 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和維生素:法律規(guī)定必須使用,或有確鑿證據證明食品中嚴重缺乏時才可以使用。
附錄G 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加工助劑
國際標號 助劑名稱 適用產品類型 備注(限制條件)
INS170 碳酸鈣 一般不限制
INS184 丹寧酸 酒類 過濾助劑
INS270 乳酸 肉類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糖果/糕點 油脂劑
INS501 碳酸鉀 果蔬類/酒類
INS513 硫酸 糖 用于調節(jié)水的pH值
INS516 硫酸鈣 一般不限制 凝結劑
INS524 氫氧化鈉 糖
INS500 碳酸鈣 糖
INS511 氯化鎂 豆制品 用于豆制品
INS551 二氧化硅 酒類/茶葉/果蔬類 作為凝膠或溶膠
INS553 滑石 一般不限制
INS901 蜂蠟 一般不限制
INS903 巴西棕蠟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以下無標號) 活性碳 一般不限制
不含石棉的過濾材料 一般不限制
膨潤土 果蔬類/酒類
酪蛋白 酒類
硅藻土 糖/果蔬類
蛋清蛋白 酒類
酒精 一般不限制
明膠 果蔬類/酒類
魚膠 酒類
高嶺土 一般不限制
珍珠巖 一般不限制
樹皮制品 糖
植物油 一般不限制
微生物及酶制品 根據附錄H評估認可后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使用。
附錄H 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
前言
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不能涵蓋所有符合有機生產原則的物質。當某種物質未被列入附錄F和附錄G時,OFDC應根據以下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
H.1 必要性
每種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只有在生產所必需時才允許在有機食品生產中使用,以及
• 遵守產品的有機真實性。
• 沒有這些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產品就無法生產和保存。
H.2 核準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條件
• 沒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機產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藝。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盡量起到減少因采用其它工藝可能造成的食品物理或機械損壞。
• 采用其他方法,如縮短運輸時間或改善儲存設施,仍不能有效保證食品衛(wèi)生。
• 天然來源物質的質量和數量不足以取代該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危及產品的有機完整性。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會給消費者留下一種印象,似乎最終產品的質量比原料質量要好,從而使消費者感到困惑。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應有損于產品的總體品質。
H.3 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優(yōu)先順序
H.3.1應優(yōu)先選擇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
• 按照OFDC有機認證標準的要求生產的作物及其加工產品,而且這些產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質,例如作增稠劑用的面粉或作為脫模劑用的植物油。
• 僅用機械或簡單的物理方法生產的植物和動物來源的食品或原料,如鹽。
H.3.2第二選擇是:
• 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產的單純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鹽和果膠。
• 非農業(yè)源原料的提純產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養(yǎng)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劑。
H.3.3在有機食品中不允許使用以下種類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 與天然物質“性質等同的”物質。
• 基本判斷為非天然的或為“食品成分新結構”的合成物質,如乙酰交聯(lián)淀粉。
•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 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劑。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制備中使用的載體和防腐劑也必須考慮在內。
OFDC Organic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國環(huán)有機產品認證中心
Organic Food Development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
前 言
為推動我國農村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的發(fā)展和農業(yè)清潔生產,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yè)廢棄物對環(huán)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huán)境的持續(xù)發(fā)展,保證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向社會提供源于自然、高質量、無污染的環(huán)保型安全產品,加快我國有機產業(yè)的發(fā)展,滿足國內外市場的需求,國環(huán)有機產品認證中心(簡稱OFDC),根據國際有機農業(yè)運動聯(lián)合會(簡稱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基本標準,參照歐盟有機農業(yè)生產規(guī)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他國家(德國、瑞典、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有機農業(yè)協(xié)會和組織的標準和規(guī)定,結合我國農業(yè)生產和食品行業(yè)的有關標準,制定了《有機認證標準》。
本標準是對有機生產、加工和貿易的基本要求,申請OFDC有機認證者需與OFDC簽訂協(xié)議,保證執(zhí)行本標準,并接受OFDC檢查員的認證檢查。OFDC頒證委員會根據審查檢查員報告的情況,給符合標準的農場、加工廠和貿易單位頒發(fā)有機認證證書,并授權他們在有機產品上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
對認證標準的評估是IFOAM認可的重要內容之一。OFDC已于2003年2月14日正式獲得IFOAM認可,標志著本標準已與IFOAM基本標準完全接軌。在根據IFOAM評估意見對OFDC標準進行修訂的過程中,OFDC標準委員會的各位委員和德國GTZ支持的國際咨詢專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在此謹表謝意!
1 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已經或計劃獲得OFDC有機認證,并標貼OFDC有機認證標志的下列產品:
1) 未加工的農作物產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產品;
2) 用于人類消費的農作物、畜禽的加工產品;
3) 飼料、配合飼料以及飼料原料;
4) 水產養(yǎng)殖及其產品;
5) 紡織品;
6) 肥料和植物保護產品;
7) 蜜蜂和蜂產品。
1.2 申請OFDC有機認證的產品必須接受OFDC對其整個生產過程的檢查。任何企業(yè)或個人,如果其產品銷售涉及OFDC有機認證,都必須在OFDC注冊并進行認證。認證過程持續(xù)到其產品完成最終包裝或標識。必須接受OFDC有機認證檢查的活動主要包括:
3) 農業(yè)生產(在農業(yè)生產基地進行的生產活動,包括植物生產和畜禽養(yǎng)殖);
4) 水產養(yǎng)殖;
5)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
6) 包裝;
7) 標識(包裝、文件、說明、標簽上的任何與OFDC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
8) 產品貯藏(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
9) 產品出口。
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輸未最終包裝的產品,因此對其所有者實施的認證檢查應包括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的檢查。
2 引用標準
2.1 GHZB1 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2.2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2.3 GB11607 漁業(yè)水質標準
2.4 GB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2.5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2.6 GB15618土壤環(huán)境質量標準
2.7 GB3095 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
2.8 GB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2.9 GB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
2.10 GB14880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
2.11 GB11673含乳飲料衛(wèi)生標準
2.12 GB15198食品中亞硝酸鹽限量衛(wèi)生標準
2.13 GB4287紡織染整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3.1 有機
指有機認證標準描述的生產體系以及由該體系生產的特定品質的產品,而不是化學上的定義。
3.2 有機農業(yè)
指在動植物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jié)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而是遵循自然規(guī)律和生態(tài)學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農業(yè)技術,協(xié)調種植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的平衡,維持農業(yè)生態(tài)系統(tǒng)持續(xù)穩(wěn)定的一種農業(yè)生產方式。
3.3 傳統(tǒng)農業(yè)
指沿用長期積累的農業(yè)生產經驗,主要以人、畜力進行耕作,采用農業(yè)、人工措施或傳統(tǒng)農藥進行病蟲草害防治為主要技術特征的農業(yè)生產模式。
3.4 有機食品
指來自于有機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加工,并經獨立認證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
3.5 有機產品
指按照有機認證標準生產并獲得認證的有機食品和其他各類產品,如有機紡織品、皮革、化妝品、林產品、家具以及生物農藥、肥料等有機農業(yè)生產資料。
3.6 天然產品
指自然生長在地域界限明確的地區(qū)、未受基因工程和外來化學合成物質影響的產品。
3.7 常規(guī)
指未獲有機認證或有機轉換認證的生產體系及其產品。
3.8 有機轉換期
指從開始有機管理至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間。
3.9 平行生產
指有機生產者、加工者或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其他方式的生產、加工或貿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機;有機轉換。
3.10 緩沖帶
指有機生產體系與非有機生產體系之間界限明確的過渡地帶,用來防止受到鄰近地區(qū)傳來的禁用物質的污染。
3.11 作物輪作
指為了防治雜草及病蟲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機質含量,在同一地塊上按照預定的方式或順序輪換耕作不同種類的作物的農事活動。
3.12 基因工程
指分子生物學的一系列技術(如重組DNA、細胞融合)。通過基因工程,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和其他生物單元可發(fā)生按特定方式或可獲得特定結果的改變,且該方式或結果無法來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3.13 順勢療法
指一種疾病治療體系,以小劑量持續(xù)使用某種藥物為基礎,這種藥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動物體內產生一種類似于其試圖治療的疾病的癥狀。
3.14 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劑在內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質。
3.15 食品添加劑
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3.16 加工助劑
指為了在加工過程中實現(xiàn)特定的技術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它本身不作為產品成分,但在終產品中可能存在其殘留物或衍生物。
3.17 離子輻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鈷60和銫137)的高能輻射,用于改變食品的分子結構,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fā)芽或成熟等生理學過程的目的。
3.18 標識
指出現(xiàn)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
3.19 允許使用
指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0 限制使用
是指在無法獲得允許使用物質的情況下,可以在有機生產體系中有條件地使用某物質或方法。通常不提倡使用這類物質或方法。一般情況下,限制使用的物質必須有特定的來源,并能夠說明未受污染。
3.21 禁止使用
指不允許在有機生產體系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2 認證
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組織給予書面保證來證明某一明確定義的生產或加工體系經過系統(tǒng)地評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認證以規(guī)范化的檢查為基礎,包括實地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審計和終產品的檢測。
4 有機生產和加工的主要目標
有機生產和加工是以社會經濟與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和原理為基礎。通過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的貿易實現(xiàn)以下目標:
4.1生產優(yōu)質產品,滿足社會的需求;
4.2促進耕作系統(tǒng)中生物循環(huán)和物質循環(huán);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長效肥力;
4.3尊重畜禽在自然環(huán)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習性,協(xié)調種植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平衡;
4.4盡可能利用當地生產系統(tǒng)中的可再生資源促進水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4.5保持生產體系和周圍環(huán)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植物和野生動物棲息地;
4.6發(fā)展持續(xù)的水產品生產系統(tǒng);
4.7生產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機產品,使各種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4.8提高生產者和加工者的收入,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個生產、加工和銷售鏈都能向公正、公平和生態(tài)合理的方向發(fā)展。
5 有機認證的基本要求
5.1 農場
5.1.1 范圍
申請認證的農場應是邊界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農業(yè)生產單元。通過OFDC認證的農場地塊生產的所有植物和動物性產品都可以作為有機產品。
如果農場既有有機生產又有常規(guī)生產,則農場經營者必須指定專人管理和經營用于有機生產的土地,且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區(qū)分非有機(包括常規(guī)和轉換)地塊上的和已獲得有機認證的地塊上的植物、動物,這些措施包括:分開收獲、單獨運輸、分開加工、分開儲存和健全跟蹤記錄等;同時,要制定在5年內將原有的常規(guī)生產土地逐步轉換成有機生產的計劃,并將計劃交OFDC頒證委員會批準。OFDC受理認證的農場類型包括:
(1)國營或集體農場
指農場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國家或集體所有。
(2)個人承租的農場
指農場土地是由個人或家庭向當地政府承租的。
(3)公司承租的農場
指農場土地是由公司向當地政府承租的。(如果公司雇用當地的農民耕種這些土地,只要公司與農民之間沒有產品買賣關系,那么,被該公司雇用的農民在其他地方種植與有機地塊相同品種的作物可不當作平行生產;如果這些農民雖然被要求按照有機方式耕種公司租用的土地,但公司不給他們支付工資,只是購買他們的產品,那么這些農民在其他地方種植與有機地塊相同的作物應被看作平行生產。)
(4)農民團體農場
指由多個農戶在同一地區(qū)從事農業(yè)生產,這些農戶都愿意以有機方式開展生產,并且建立了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包括內部質量跟蹤審查體系,那么這些農戶所擁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獨立的農場。
允許獲得OFDC有機認證的上述各種類型農場不斷擴展,但新增加的土地必須立即開始有機轉換。
禁止農場在有機和常規(guī)生產方式之間來回轉換。
5.1.2平行生產
如果一個農場同時以有機方式及非有機方式(包括常規(guī)和轉換)種植或養(yǎng)殖同一品種的作物或畜禽,則必須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機地塊或養(yǎng)殖場生產的作物或畜禽產品才可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4 農場經營者擁有多個分場,在不同分場間存在平行生產的情況,但各分場使用各自獨立的生產、貯存設施和運輸系統(tǒng)。
5 向OFDC報告平行生產的動植物品種,并制訂和實施了平行生產、收獲、貯藏和運輸的計劃,具有獨立和完整的記錄體系,可確保能夠明確區(qū)分有機產品與常規(guī)產品。
5.1.3 轉換
由常規(guī)生產向有機生產需要轉換,經過轉換期后播種或收獲的作物或出生的動物才可作為有機產品。生產者在轉換期間必須完全按有機生產要求操作。經一年有機轉換后的田塊中生長的作物,可以作為OFDC有機轉換作物。
轉換期一般從申請OFDC認證之日起計算。如果申請者能提供真實的書面證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歷史資料,經OFDC頒證委員會核準后,轉換期可以從生產者實際開始有機生產的日期算起?梢宰鳛楹藴兽D換開始時間的證明材料中必須包括:
2 土地租賃合同;和
3 農場管理歷史記錄。
此外,地方政府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和有關新聞媒體的報導也可以在核準轉換期時作為參考。開發(fā)利用荒地必須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已通過有機認證的農場一旦回到常規(guī)生產方式,則需要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有可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
5.1.4 緩沖帶
如果農場的有機地塊有可能受到鄰近的常規(guī)地塊污染影響,則在有機和常規(guī)地塊之間必須設置緩沖帶或物理障礙物,保證有機地塊不受污染。
5.1.5 農場歷史
生產者必須提供最近四年(含申請認證的年度)農場所有土地的使用狀況、有關的生產方法、使用物質、作物收獲及采后處理、作物產量以及目前的生產措施等整套資料。
5.1.6 生產和管理計劃
5.1.6.1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減少病蟲草的危害,生產者應根據當地的生產情況,制定并實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輪作計劃,在作物輪作計劃中,應將豆科作物包括在內。
5.1.6.2生產者應制定和實施切實可行的土壤培肥計劃,提高土壤肥力,盡可能減少對農場外肥料的依賴。
5.1.6.3生產者應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蟲草害防治計劃,包括采用農業(yè)措施、生物、生態(tài)和物理防治措施。
5.1.6.4生產者在生產中應采取措施,避免農事活動對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態(tài)破壞。
5.1.6.5生產者應制定有效的農場生態(tài)保護計劃,包括種植樹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敵的棲息地和保護帶,保護生物多樣性等。
5.1.7 內部質量控制
5.1.7.1農場必須保持完整的生產管理和銷售記錄,包括購買或使用農場內外的所有物質的來源和數量,作物種植管理、收獲、加工和銷售的全過程記錄。
5.1.7.2畜禽養(yǎng)殖場必須保持完整的生產管理和銷售記錄,包括所有飼料、添加劑、用藥等的來源和數量。
5.1.7.3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從出生到屠宰的全過程記錄。
5.1.7.4對于那些使用常規(guī)獸藥處理過的家畜必須逐個清楚地標上標簽,在標簽上注明處理的物質名稱和日期。
5.1.8 基因工程
禁止在有機生產中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在同時進行有機和常規(guī)生產的農場內,在常規(guī)生產部分也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生物。
5.1.9 檢查
申請認證的農場檢查必須在植物和動物生長期進行。檢查員對被檢查農場(包括申請認證的野生植物采集區(qū))的所有地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存在平行生產的農場時,必須對平行生產從生產、收獲、運輸、貯藏到銷售的全過程進行額外檢查。OFDC可以根據頒證委員會的建議和管理需要,隨時委派檢查員對申請者的生產、加工和貿易進行未通知檢查。
5.1.10 污染物分析
在下列情況下,應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樣品,分析禁用物質和污染物的殘留狀況:
1 首次申請認證的農場;
2 懷疑被檢查地塊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質;
3 過去曾經使用過禁用物質而受到污染時。
對于臨近工業(yè)區(qū)的生產基地,應當采集大氣樣品進行污染物分析。
污染物的濃度必須低于我國相應的環(huán)境質量標準和食品衛(wèi)生標準。
5.2 加工和貿易
5.2.1 范圍
申請認證的加工者/處理者/貿易者應是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操作單元。從事國內貿易和進出口的有機加工者/處理者/貿易者應具有國家批準的相應資質。
5.2.2 平行生產
允許加工者/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有機產品和常規(guī)產品的加工/貿易,但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證措施,明確區(qū)分有機加工/貿易和常規(guī)加工/貿易,避免有機產品和常規(guī)產品接觸、混合,防止有機產品與禁用物質接觸。
5.2.3 原料和工藝
5.2.2.1加工的主要原料必須來自有機生產體系。
5.2.2.2加工工藝應盡量保持有機產品的營養(yǎng)成分,并保持產品的有機完整性。
5.2.4 貯藏、運輸、包裝和標識
貯藏、運輸、包裝和標識必須符合本標準第14章和第15章的要求。
5.2.5 環(huán)境
5.2.5.1如果加工/貯藏場所周圍存在或有潛在的污染源,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產品不受影響。
5.2.5.2加工/貯藏過程對環(huán)境的影響應最小化。
5.2.6基因工程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術及其產物。
5.2.7內部質量控制
5.2.5.1必須制定和實施內部質量控制措施。
5.2.5.2必須建立從原料采購、加工、儲存、運輸、包裝、標識直至銷售的完整檔案記錄和通過批號、系列號等實現(xiàn)的跟蹤審查體系,并保留相應的票據。
5.2.8檢查
檢查員至少每年對被檢查的加工廠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整個生產鏈,特別是以下活動:
3)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農產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產品);
4) 包裝;
5) 標識(包裝、文件、說明、標簽上的任何與OFDC有機認證有關的文字、商標、商品名稱、圖形或符號);
6) 產品貯藏(最終包裝的產品除外);
7) 產品出口。
產品的所有者負責貯藏和運輸未最終包裝的產品,因此對其所有者實施的認證檢查應包括對未最終包裝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的檢查。
檢查應盡可能在生產期進行。如果加工者/貿易者在從事有機加工/貿易的同時也從事同一或類似產品的常規(guī)加工/貿易,則必須對其常規(guī)操作部分進行額外檢查。OFDC根據管理需要,可隨時委派檢查員對加工者/貿易者進行未通知檢查。
6 作物生產
6.1 轉換期
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月。新開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6.2作物品種的選擇
6.2.1應使用有機種子和種苗。
6.2.2 在得不到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的情況下(如在有機種植的初始階段),可使用未經禁用物質處理的常規(guī)種子。但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禁止使用非有機種子。除非生產者有證據表明,至少在二個種子銷售商處無法購得有機種子,才可以例外。
6.2.3應選擇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對病蟲害有抗性的作物種類及品種。在品種的選擇中要充分考慮保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
6.2.4禁止使用任何轉基因作物品種。
6.3 作物輪作
6.3.1應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綠肥在內的至少三種作物進行輪作。
6.3.2在一年只能生長一茬作物的地區(qū),允許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內的兩種作物的輪作。
6.3.3 禁止連續(xù)種植同一種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氣候條件下種植的水稻例外。
6.4 土壤培肥
6.4.1 提倡種植豆科作物進行土壤培肥。
6.4.2 在土壤培肥計劃中,一定要保證有足夠數量的有機肥維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6.4.3 提倡采用土壤休閑恢復土壤肥力。
6.4.4 農場中使用的所有肥料應對作物和環(huán)境無害,這些肥料應以來自有機農場體系為主。每年從農場外引入的肥料不得超過15噸/公頃,遇特殊情況如采用集約耕作方式或處于有機轉換期或證實有特殊的養(yǎng)分需求等,經OFDC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6.4.5 在土壤培肥過程中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
6.4.6 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為培肥土壤的輔助材料,而不可作為系統(tǒng)中營養(yǎng)循環(huán)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必須保持其天然組分,禁止采用化學處理提高其溶解性。
6.4.7在有機蔬菜的生產中必須合理選擇有機肥種類,針對不同的蔬菜品種科學施肥。有機肥的施用不能過量,防止蔬菜中亞硝酸鹽含量超標。
6.4.8葉菜類和塊根、塊莖類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經處理的糞便。
6.4.9用于有機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須來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產物。
6.4.10禁止使用化學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6.4.11 在有理由懷疑肥料存在污染時,應在施用前對其重金屬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進行檢測。本標準通常適用于礦物肥料、工業(yè)廢渣如堿性爐渣、粉煤灰等。肥料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下表中的限值。磷礦石(粉)中鎘含量應符合附錄A中的限制。
重金屬 肥料中限值(mg/kg)
汞 5
鎘 5
砷 75
鉛 250
銅 250
總鉻 250
鎳 200
鋅 500
6.5 病蟲草害防治
6.5.1應采用以下方法綜合防治病蟲草害:
6.5.1.1選用抗性植物品種。
6.5.1.2制定合適的肥水管理、作物輪作和多樣化間作套作計劃。
6.5.1.3通過建樹籬、筑巢等方法保護害蟲的天敵。
只有在緊急情況時才允許使用附錄B所列出的物質。
6.5.2 允許采用熱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蟲草害。
6.5.3通過熱法消毒來控制病蟲害的方法僅限于那些難以實施輪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區(qū)。采用熱法消毒必須獲得OFDC頒證委員會的許可。
6.5.4 病害
6.5.4.1允許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軟皂、植物制劑、醋和本標準附錄B中所列的允許使用物質。
6.5.4.2允許使用純活性微生物產品。
6.5.4.3有限制地使用附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
6.5.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銅的物質。
6.5.4.5限制使用對環(huán)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劑。
6.5.4.6禁止使用阿維菌素制劑及其復配劑。
6.5.4.7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5.4.8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菌劑。
6.5.5 蟲害
6.5.5.1提倡通過釋放天敵如寄生蜂來防治蟲害。
6.5.5.2允許使用軟皂、植物性殺蟲劑或當地生長的植物提取劑等。
6.5.5.3允許在誘捕器和散發(fā)器皿中使用性誘劑,允許使用視覺性(黃粘板)和物理性捕蟲設施(如防蟲網)。
6.5.5.4允許有限制地使用魚藤酮、植物來源的除蟲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6.5.5.5允許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劑如殺螟桿菌、Bt制劑等。
6.5.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5.5.7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蟲劑。
6.5.6 草害
6.5.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術(如輪作、綠肥、休耕等)控制雜草。
6.5.6.2提倡使用秸稈覆蓋除草。
6.5.6.3允許采用機械和熱除草。
6.5.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
6.5.6.5禁止使用化學除草劑。
6.6 污染控制
6.6.1 常規(guī)農業(yè)系統(tǒng)中所用的設備在用于有機地塊前,必須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殘留。
6.6.2 在使用保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和青貯飼料包裝材料時,只允許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須從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燒。禁止使用聚氯類產品。
6.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
6.6.4 如果檢測表明農場地塊或作物存在農藥殘留,或土壤、作物中重金屬含量超過相應的國家標準,OFDC 將取消對該農場地塊的頒證。
6.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6.7.1 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在土壤和水資源的利用上,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
6.7.2 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土壤鹽堿化。
6.7.3 重視生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6.7.4 重視對天敵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6.7.5提倡運用秸桿覆蓋或與不同作物間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6.7.6充分利用作物秸稈,禁止焚燒處理。
6.7.7嚴禁過度開發(fā)野生資源。
6.7.8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發(fā)展有機種植。
6.8 灌溉
6.8.1有機農業(yè)生產灌溉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6.8.2有機地塊的排灌系統(tǒng)與常規(guī)地塊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guī)地塊的水不會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
7 食品加工和貿易
7.1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7.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須是OFDC或OFDC認可的組織認證的有機原料,這些配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少于95%。
7.1.2在有機配料的數量或質量得不到保證時,允許使用常規(guī)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總量不得超過5%。非有機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產品,并須獲得OFDC的許可,該許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條件獲得OFDC或OFDC認可的組織認證的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非有機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單位都必須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計劃。
7.1.3有機產品中的同一種配料不允許既有有機來源的又有非有機來源的。
7.1.4作為配料的水和食用鹽,只要符合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可免于認證,但不計入7.1.1所要求的有機原料中。
7.1.5允許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劑,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劑。
7.1.6允許使用本標準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圍的非天然來源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在附錄F和附錄G中增添物質必須按照附錄H評估有機食品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程序對此物質進行評估。
7.1.7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和其他從動植物中分離的純物質,法律規(guī)定必須使用或可證明食物或營養(yǎng)成分中嚴重缺乏時例外。
7.1.8禁止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7.2 加工
7.2.1有機加工應制定正式的衛(wèi)生管理計劃,該計劃要符合國家或地方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并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wèi)生保障:
2) 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3) 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qū))
4) 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污染)
5) 職工的衛(wèi)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7.2.2 有機加工應該配備專用設備,如果不得不與常規(guī)加工共用設備,則在常規(guī)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徹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劑殘留。
7.2.3加工工藝必須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yǎng)成分,可以使用機械方法、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fā)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學試劑。
7.2.4加工用水水質必須達到相關標準。
7.2.5加工單位排放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
7.2.6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射處理。
7.2.7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過的過濾材料。
7.3 有害生物防治
7.3.1 有機加工者、處理者和貿易者必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來預防害蟲的發(fā)生:
a消除害蟲的孳生條件;
b.防止害蟲接觸加工和處理設備;
c.通過對溫度、濕度、光照、空氣等環(huán)境因素的控制,防止害蟲的繁殖。
7.3.2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害蟲的設施或材料。
7.3.3允許使用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份的殺鼠劑。
7.3.4可以使用附錄B中允許或限制使用的物質。
7.3.5在加工貯藏場所遭受害蟲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限制使用硫磺。
7.3.6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農藥和消毒劑。
8 畜禽養(yǎng)殖
8.1 轉換期
8.1.1畜禽養(yǎng)殖場的飼料生產基地必須符合有機農場的要求,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依照農場的轉換期要求。養(yǎng)殖場內用來作為非草食動物活動場所的草地,其轉換期可以縮短到一年。
8.1.2飼養(yǎng)畜禽經過其轉換期后,其產品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不同品種畜禽的轉換期:
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羊、豬,4個月;
乳用畜,3個月;
出生3天內購買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8.2 畜禽的引入
8.2.1 當不能買到有機畜禽時,允許購進常規(guī)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條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過3天;
蛋用雞,出生不超過18周;
豬、羊,出生不超過6周且已斷奶;
牛,出生不超過4周,接受過初乳喂養(yǎng)且主要以全牛奶喂養(yǎng)的犢牛。
8.2.2每年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不能超過OFDC認證的同種成年畜禽數量的10%。在以下情況下,頒證委員會可以允許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超過10%,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0%,而且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事故;
(2)農場規(guī)模大幅度擴大;
(3)農場建立新的畜禽養(yǎng)殖項目;
(4)小型農場。
8.2.3 可從任何地方引入種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須按照有機方式飼養(yǎng)。
8.2.4 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來自基因工程產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種材料、藥物、代謝調節(jié)劑和生物調節(jié)劑,飼料和添加劑。
8.3 飼料
8.3.1畜禽應以OFDC認證的或OFDC認可的其他認證機構認證的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yǎng)。其中至少50%的飼料必須來自本農場或相鄰農場。
8.3.2禁止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
8.3.3在養(yǎng)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養(yǎng)殖場自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養(yǎng)農場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8.3.4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頒證委員會可以允許養(yǎng)殖場購買常規(guī)飼料和草料。但農場每種動物的常規(guī)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0%
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5%
動物日最高攝食常規(guī)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允許例外,但必須同時規(guī)定時間限制和條件:
(1)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或人為災害;
(2)極端的天氣情況;
(3)該地區(qū)有機農業(yè)尚處在初級發(fā)展階段。
飼喂的常規(guī)飼料必須詳細記載,并且要事先征得OFDC的許可。
8.3.5 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滿足其基礎營養(yǎng)需要的粗飼料。
8.3.6必須保證飼養(yǎng)的畜禽數不超過本養(yǎng)殖場和其合作養(yǎng)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huán)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導致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8.3.7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
8.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須由母畜喂養(yǎng)并能吸吮母乳。禁止過早(仔豬在4周內,犢牛在3個月內,羔羊在6周內)斷奶,或用奶替代品喂養(yǎng)幼畜。
8.4 飼料添加劑
8.4.1允許使用附錄D中的允許使用物質。
8.4.2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8.4.3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fā)芽的糧食、魚肝油、 釀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質。
8.4.4經OFDC許可,可以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
8.4.5禁止使用以下產品:
2) 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無論以何種形式使用;
3) 合成的開胃劑;
4) 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5) 合成的色素;
6) 尿素;
7) 給反芻動物飼喂動物副產品;
8) 動物糞便,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
9) 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試劑的飼料;
10) 純氨基酸;
11) 基因工程生物或其產品。
8.5 配合飼料
8.5.1 配合飼料
8.5.1.1所有主要的配料必須由獲得OFDC或OFDC認可的組織的認證。配合飼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不能低于95%。
8.5.1.2添加的礦質元素和維生素可以來自天然或合成產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劑或保護劑。附錄D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均可使用。
8.5.2 配合飼料營養(yǎng)要求
動物飼料必須滿足動物的營養(yǎng)需求和飼養(yǎng)目標,并為以下兩種證明方式的一種所證實:
1 各種成分滿足國家相關管理規(guī)定或國家有關權威機構規(guī)定的要求;
2 除水之外,以配合飼料作為唯一的營養(yǎng)來源飼養(yǎng)健康動物,經國家有關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程序測試,能夠滿足動物各生命階段的營養(yǎng)需求。
8.6 飼養(yǎng)條件
8.6.1 畜禽的飼養(yǎng)環(huán)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1 足夠的活動空間和休息場所;
2 空氣流通,自然光線充足;
3 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及難以忍受的溫度、風和雨;
4 足夠的墊料;
5 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6 避免使用人或動物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7 在不影響畜禽健康的條件下(如不會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飼養(yǎng) 2頭(或只)同種動物;
8.6.2必要時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6小時。
8.6.3所有畜禽都必須在適當的季節(jié)到戶外放養(yǎng)。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1)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放養(yǎng),但應限期改進。
(2)使用新鮮飼料喂養(yǎng)動物比放養(yǎng)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xù)利用。
8.6.4禁止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飼養(yǎng)方式和完全圈養(yǎng)、舍養(yǎng)、拴養(yǎng)、籠養(yǎng)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表達的飼養(yǎng)方式。
8.6.5群居性畜禽不能單獨飼養(yǎng),但成年雄性動物、患病的動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
8.7 疾病防治
8.7.1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有機畜禽養(yǎng)殖中的疾病預防:
1 選擇適當的畜禽品種;
2 根據每個畜禽品種的需要,采用適當的飼養(yǎng)管理方法,增強對疾病的抵抗力和對傳染因素的預防;
3 采用優(yōu)質飼料,結合有規(guī)律的舍外活動,促使畜禽增強抗病力;
4 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yǎng)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8.7.2允許在畜禽飼養(yǎng)場所使用附錄E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yǎng)場所使用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8.7.3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qū),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8.7.4 允許采用自然療法例如使用植物制劑、針灸和順勢療法醫(yī)治畜禽疾病。
8.7.5當農場有發(fā)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時,允許采用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技術。
允許進行法定的預防接種。
8.7.6限制使用常規(guī)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guī)獸藥時,則必須經過該藥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間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飼養(yǎng)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間、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guī)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
8.7.7禁止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蟲藥和其他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fā)情,同期發(fā)情、超數排卵)。但激素可在獸醫(yī)監(jiān)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8.8 非治療性手術
8.8.1 允許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但應盡量減少給動物帶來的痛苦,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
2 為了保持產品質量和傳統(tǒng)生產習慣而進行的閹割(肉豬、牛、雞);
3 斷角;
4 在仔豬出生后24小時內對乳牙進行鈍化處理(防止傷害母豬乳房);
5 為了防止蠅蛆病而進行的羔羊斷尾;
6 剪羽。
8.8.2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1 斷尾(除羔羊外);
2 剪喙;
3 燒翅;
4 其他沒有明確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允許采用不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限制的各種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術。
8.10 運輸和屠宰
8.10.1屠宰的有機畜禽必須來自有機養(yǎng)殖場。
8.10.2 畜禽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清楚地標記。
8.10.3 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照料。
8.10.4 必須提供適當的條件,使畜禽能夠承受運輸造成的應激。例如:
a. 避免接觸到正在屠宰的動物或死亡動物(通過眼、耳或氣味);
b. 保持現(xiàn)存的群體聯(lián)系;
c. 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d. 改善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
e. 避免饑渴;
f. 考慮每個動物的個別需要;
g. 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8.10.5應在運輸和屠宰畜禽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條件,減少以下因素造成的影響:
a. 應激;
b. 裝載和卸載;
c. 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動物。
8.10.6運輸和屠宰動物的操作應平靜而溫和。禁止使用電棒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zhèn)靜劑或興奮劑。
8.10.7 當用車輛運輸時,運到屠宰場的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根據具體情況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必須給畜禽喂食、喂水。
8.10.8 必須在國家衛(wèi)生防疫部門批準的屠宰場宰殺畜禽。
8.10.9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
8.10.10 有機畜禽和常規(guī)畜禽應分別屠宰,屠宰后應分別存放并清楚標記。
8.11奶制品
奶制品生產除滿足8.1-8.10的畜禽養(yǎng)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8.11.1允許使用附錄E中物質對奶制品加工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標明其用途和正確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過清潔劑的設施必須得到徹底的清洗,以保證在設備和奶制品中沒有清潔劑殘留。
8.11.2有機牛奶至少必須符合常規(guī)牛奶的衛(wèi)生要求及質量標準。建議牛奶中年均體細胞數不能超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細菌數最大不得超過10,000個/ml 。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的體細胞含量。如果沒有達到這些質量標準,則要求制定滿足這些標準的計劃,并提交OFDC批準。對新的畜群,在認證前3個月,奶汁中平均體細胞數就應低于400,000個/ml(800,000綿羊或山羊)。
8.11.3奶牛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12 禽蛋生產
蛋類生產除滿足8.1-8.10的畜禽養(yǎng)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8.12.1. 母雞在雞舍中的平均活動空間至少需要0.2平方米/只。
8.12.2. 必須具備適宜季節(jié)里的室外活動場所。
8.12.3. 必須每天喂以營養(yǎng)平衡的日糧以確保滿足其營養(yǎng)需求。
8.12.4. 禁止用礦物油作雞蛋包衣。
9 蜜蜂飼養(yǎng)和蜂產品加工
9.1 轉換期
蜜蜂在獲得有機認證前至少要經過一年的轉換期。
9.2采蜜區(qū)
9.2.1 養(yǎng)蜂場應設在有機農業(yè)生產區(qū)內或至少三年未使用過化學物質的自然植被區(qū)內。
9.2.2 采蜜區(qū)必須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潔的水源。
9.2.3 蜂箱必須置于遠離常規(guī)農田和遠離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公里之外),例如城鎮(zhèn)、工業(yè)污染源、公路和鐵路、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
9.3 蜜蜂的喂食
9.3.1在蜜蜂的采蜜期結束時,蜂巢內必須存留足夠的糖蜜和花粉,以備蜜蜂過冬。
9.3.2在整個季節(jié)必須為蜜蜂提供充足的經有機認證的食物;最好是產自同一生產單元的。
9.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臨饑餓困境的情況下,
2 在2002年8月24日之前,允許人工飼喂常規(guī)糖漿或糖蜜。
3 在2002年8月24日之后,允許人工飼喂糖漿或糖蜜,但必須是有機的。
9.3.4人工飼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獲季節(jié)后、下一次流蜜期開始前15天之前進行。
9.4 疾病防治
9.4.1保留最強壯的蜂群,淘汰脆弱的蜂群。
9.4.2及時檢查蜂箱。
9.4.3允許使用以下物質來控制病蟲害和對蜂箱消毒:
1 苛性鈉
2 乳酸、草酸和醋酸
3 蟻酸
4 硫磺
5 香精油
6 蘇云金芽孢桿菌
7 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9.4.4把明顯有病的蜂箱放在醫(yī)治區(qū)內。
9.4.5必須銷毀受疾病嚴重感染的蜜蜂使用過的蜂箱。
9.4.6捕捉蜂巢子脾上的寄生蟲。
9.4.7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當整個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脅時可以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經抗生素處理后的蜂箱必須立即從有機生產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經過12個月的有機方式飼養(yǎng)后,才有可能重新獲得有機認證。
9.4.8禁止使用磺胺類藥物和其他化學藥品。
9.4.9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嚴禁用任何藥物處理蜂蜜。
9.5 蜂蠟和蜂箱
9.5.1用于有機養(yǎng)蜂業(yè)的蜂蠟必須來自有機養(yǎng)蜂單位;但對處于轉換期的養(yǎng)蜂場,如果不能從市場或其他途徑獲得有機蜂蠟,經OFDC批準允許使用非有機蜂蠟。
9.5.2蜂蠟加工方法應確保加工出供應有機養(yǎng)蜂場的有機蜂蠟。
9.5.3禁止使用來源不明的蜂蠟。
9.5.4 蜂箱應用天然物質如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可能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9.6 蜂蜜收獲處理
9.6.1嚴禁使用化學驅逐劑。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利用吹風趕蜂或煙霧發(fā)生器把蜜蜂從蜂箱中驅趕出去。
9.6.2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應當以保護蜂群和維持蜂群為目標;采集完蜂蜜以后不得毀掉蜂群。
9.6.3加熱最高至47℃,加熱過程越短越好。
9.6.4最好采用機械性蜂房脫蓋,而不是采用加熱性蜂房脫蓋。
9.6.5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出來,不允許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
9.6.6接觸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應當是不銹鋼、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蝕材料,或用蜂蠟覆蓋,或用食品和飲料包裝中許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蠟覆蓋。
9.6.7蜂蜜提取設施必須杜絕蜜蜂進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傳播。
9.6.8提取設施應當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設施,這些清洗設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鮮、干凈的熱水供設備清洗。
9.6.9應當把聚積在取蜜設施附近的蜜蜂收集起來用水沖洗,清洗后的蜜蜂應當置于附近的蜂箱中或把它們處理掉。
9.6.10存放蜂蜜的桶的來歷必須清楚,經清洗后貯存在室內。如果不是新桶的話,則這些桶原先必須用于貯存食品。最好給這些桶涂上蜂蠟。禁止使用已被氧化的桶。
9.6.11蜂蜜處理房間的墻和地面必須密封好,以防止害蟲和鼠類的入侵。提取設施應避免受到蒼蠅之類害蟲的影響。
9.6.12搖蜜室和包裝室應全部密封,不受害蟲侵擾。
9.6.13除上述蜂蠟防護技術外,只能使用物理方法或誘捕器和電氣捕捉器來預防害蟲。
9.6.14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學物質作為熏蒸劑。
9.7 蜂蜜、蜂蠟、養(yǎng)蜂架和蜂箱的貯存
9.7.1成品蜂蜜的貯存溫度要求穩(wěn)定,密封包裝,以避免蜂蜜變質。
9.7.2蜂蜜在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之前,最長可以貯存兩年。
9.7.3禁止對貯存的蜂蜜和蜂產品使用萘等化學合成物質控制蜂蠟蛾等害蟲。
9.8 蜂王和蜂的飼養(yǎng)
9.8.1鼓勵交叉繁育不同類型的蜜蜂。
9.8.2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播,應培育自己的蜂王。
9.8.3允許每年購進不超過蜂群數量10%的按常規(guī)飼養(yǎng)方法飼養(yǎng)的蜜蜂。
9.8.4允許進行選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9.8.5禁止在秋天捕殺蜜蜂群體。
9.8.6不允許剪斷蜜蜂的翅膀。
9.8.7允許為了替換蜂王而殺死老齡蜂王。
10 特定作物
10.1 食用菌
10.1.1培養(yǎng)基
10.1.1.1有機生產來源的或未受污染的天然來源的材料才能作為食用菌的培養(yǎng)基。
10.1.1.2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殺蟲劑之類輔助劑。
10.1.1.3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種位使用的涂料必須是食用級的產品,禁止使用石油煉制的涂料、乳膠漆和油漆等。
10.1.2 菌種
選擇合適的菌種,其來源要清楚,盡可能采用經認證的有機菌種。
10.1.3 害蟲和雜菌
10.1.3.1應采用預防性的管理,保持清潔衛(wèi)生,進行適當的空氣交換,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10.1.3.2在非栽培期,允許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yǎng)場地進行淋洗消毒。
10.1.3.3允許采用物理方法(誘捕和設置物理障礙,可加外激素或性誘劑,噴灑硅藻土、殺蟲皂液及OFDC認可的天然殺蟲劑)、生物方法(天敵和寄生蟲 )防治害蟲。
10.1.3.4禁止使用任何合成殺蟲劑。
10.1.4 培養(yǎng)場地
直接與常規(guī)農田毗鄰的食用菌栽培區(qū)必須設置30米左右的緩沖帶,以避免農業(yè)漂浮物的影響。在培養(yǎng)場地和周圍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劑。
10.1.5 水
只能用清潔的井水、河水及池塘水浸泡木料,在城市也可以使用自來水,禁止使用被污染的水。
10.1.6 收獲及后續(xù)處理
最大限度地保證在收獲、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產品的新鮮度和營養(yǎng)成分。
10.2 茶葉
10.2.1 茶園土壤管理
10.2.1.1茶樹應種植在土壤深厚,生物活性較強,pH值在4.0—6.5范圍內的區(qū)域。
10.2.1.2當茶園坡度在15—25°時,應修建水平梯級茶園,梯面以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為準。
10.2.1.3提倡在幼齡茶園、重修剪和臺刈改造茶園的行間種植豆科綠肥或飼料作物。
10.2.1.4結合土壤深耕,將修剪的茶枝和清除的雜草覆蓋于茶樹根部或埋于土中,以改良土壤理化性狀和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
10.2.1.5對林木覆蓋率高的茶園,應實行減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來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當茶園土壤pH值降至4.0以下時,可以施用適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加以改良,直至土壤pH值達到5.0左右。
10.2.1.6根據茶園的自身條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護措施,如在茶園行間鋪草或其它植物性覆蓋物。
10.2.1.7允許使用列于附錄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10.2.1.8嚴禁使用化學化學合成的增效劑和土壤改良劑。
10.2.2茶園病蟲草害防治
10.2.2.1及時采摘和修剪茶枝葉。
10.2.2.2允許使用列于附錄B中的植物制劑和微生物制劑防治茶樹的病蟲害。
10.2.2.3保護和利用自然天敵,允許釋放人工飼養(yǎng)的天敵。
10.2.2.4在深秋封園時,允許有限制地使用石硫合劑和波爾多液,以減少次年的病蟲發(fā)生量。使用波爾多液時應注意土壤和茶葉中的銅積累。
10.2.2.5如果茶園大面積發(fā)生病蟲害,修剪的病蟲枝葉應在有機茶園外進行合理處理。
10.2.2.6應采用人工和機械的方法及時清除茶園中的雜草。
10.2.2.7允許利用植物相克作用防治雜草。
10.2.2.8嚴禁使用化學除草劑。
10.2.3茶樹修剪與采摘
10.2.3.1根據茶樹的樹齡、長勢和修剪目的分別采用定型修剪、輕修剪、重修建和臺刈等方法,培養(yǎng)優(yōu)化型樹冠,復壯樹勢。
10.2.3.2應遵循“采留結合、量質兼顧和因園制宜”的采摘原則,做到茶園留葉采、標準采和適時采等合理采摘的技術環(huán)節(jié),以保證茶葉可持續(xù)生產。
10.2.3.3手工采摘提倡雙手采,提手采,保持鮮葉芽葉的完整、鮮嫩、勻凈,不夾帶蒂頭茶果和老枝葉。
10.2.3.4為保證機械采摘茶葉的質量,操作人員需經培訓且技術熟練,采摘要求可根據茶樹長勢及茶類要求自行掌握。采茶機必須采用無鉛汽油作為燃料,并防止汽油、機油污染茶園土壤和茶樹。
10.2.3.5鮮葉必須盛裝在清潔、通風的器具中,建議使用竹匾、網眼茶籃、簍筐,裝葉量不得超過150Kg/m3。避免使用布袋,不得使用塑料袋。
10.2.3.6在鮮葉盛裝與貯藏、運輸過程中,應注意輕放、輕壓、薄攤、勤翻等,以減少機械損傷。切忌緊壓、日曬、雨淋,避免鮮葉升溫變質,影響產品質量。
10.2.4茶葉加工
10.2.4.1有機茶產品包括綠茶、紅茶、青茶(烏龍茶)、白茶、黃茶、黑茶(緊壓茶、磚茶)和花茶等茶類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機茶制作必須執(zhí)行國家食品衛(wèi)生法和食品加工標準。
10.2.4.2有機茶加工中應盡量避免用木材作為主要燃料。
10.2.4.3只允許采用物理方法和自然發(fā)酵工藝加工茶葉及茶制品。
10.2.4.4盡量使用有機認證的花卉香料、水果(檸檬)和油料作拼料,在無法獲得經有機認證的拼料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
10.2.5有機茶貯藏和運輸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機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管理要求外,還需注意:
10.2.5.1貯藏有機茶必須保持干燥,茶葉含水量應符合國家茶葉生產標準。倉庫內應配備去濕機或其它去濕材料。應避免茶葉直接接觸去濕材料,并定期更換。
10.2.5.2采用通風、密封、吸潮和降溫等措施,定期檢查有機茶的含水量。
11 野生植物
11.1 野生植物必須是生長于可界定的可持續(xù)生產體系。
11.2 野生植物的采集區(qū)必須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沒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質污染的地區(qū)。
11.3如果采集區(qū)有施用合成化學物質的歷史,則檢查員可以要求進行污染物殘留分析。
11.4在交通流量大的路邊或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方必須設置緩沖帶。
11.5收獲或采集量不能對環(huán)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動植物物種造成威脅,收獲或采集的野生植物的量不得超過生態(tài)系統(tǒng)可持續(xù)生長的產量。
11.6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有機采集區(qū)管理方案。
12 水產養(yǎng)殖
12.1 轉換期
封閉水域從常規(guī)養(yǎng)殖過渡到有機養(yǎng)殖至少需要12個月的轉換期。
12.2 養(yǎng)殖
12.2.1養(yǎng)殖場的選址
養(yǎng)殖場選址時,應當考慮到維持養(yǎng)殖場的水生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周圍水生、陸生生態(tài)系統(tǒng)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樣性。養(yǎng)殖場應當不受污染源和常規(guī)養(yǎng)殖場的不利影響。
12.2.2水質
養(yǎng)殖場及其水源水質必須符合《GB11607-89 漁業(yè)水質標準》。
12.2.3養(yǎng)殖
12.2.3.1按適合生物自然行為和當地條件的養(yǎng)殖方法進行養(yǎng)殖,盡量減少干擾。
12.2.3.2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養(yǎng)殖體系的水生動物進入有機養(yǎng)殖場,同時防止養(yǎng)殖場內動物受到捕食者的侵害。
12.2.3.3魚類從魚苗到捕撈的全過程都必須生長在有機生產體系中,其他水生生物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采用有機方式養(yǎng)殖。
12.2.3.4 禁止對養(yǎng)殖對象采取任何人為傷害措施。
12.2.4餌料
12.2.4.1 水產養(yǎng)殖的餌料必須是經OFDC或OFDC認可的機構認證的有機餌料,或來自野生的水生餌料。使用野生魚類作為餌料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漁業(yè)的法規(guī)。在有機認證的或野生的餌料數量或質量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使用最多不超過總餌料量5%(以干物質計)的常規(guī)餌料。
12.2.4.2 在需要餌料投入的系統(tǒng)中,餌料中至少有50%的水生動物蛋白應來源于副產品或不適于人類消費的品種。
12.2.4.3 允許使用天然的礦物質添加劑、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禁止使用人糞尿和直接使用動物糞肥。
12.2.4.4 允許使用下列餌料添加劑:
• 細菌、真菌和酶
• 食品工業(yè)的副產品(如糖漿)
• 初級植物產品
12.2.4.5 下列物質不允許添加于餌料中或以任何方式喂食生物:
• 合成的促生長劑
• 合成誘食劑
• 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 合成色素
• 尿素等化肥
• 來源于相同物種的原料
• 經化學溶劑提取的餌料
• 化學提純的氨基酸
• 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
12.2.5健康與安全
12.2.5.1 所有的管理措施應當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保持水體清潔,保證餌料質量,控制投餌量。
12.2.5.2 圍隔養(yǎng)殖密度不能影響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生物行為異常。必須定期監(jiān)測生物的密度,并根據需要進行水質監(jiān)測。
12.2.5.3允許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菜籽餅、茶籽餅和高錳酸鉀對養(yǎng)殖水體和底泥進行消毒,以預防水生生物疾病的發(fā)生。禁止使用抗生素、寄生蟲藥或其它合成藥品。
12.2.5.4有必要進行藥物治療時,必須把患病生物置于池塘或水體下游100米外的圍隔區(qū),并且采取隔離措施。被隔離的生物不能作為有機生物銷售。
12.2.5.5 當有發(fā)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不能通過其它管理技術進行控制時,或國家法律有規(guī)定時,可接種疫苗,但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疫苗。
12.2.6繁殖
12.2.6.1 提倡自然繁殖,限制使用非自然繁殖。
12.2.6.2 禁止采用高技術和高投入的方法進行繁殖。
12.2.6.3 禁止使用三倍體和基因工程技術繁殖養(yǎng)殖生物。
12.3 開放水域捕撈區(qū)
在開放水域捕撈區(qū)內生長的野生生物,如果其生長環(huán)境不受污染,且處于穩(wěn)定和持續(xù)的生產體系,就有可能獲得有機認證。
12.3.1 開放水體捕撈區(qū)應被清楚地界定,其水質、餌料、所用藥物和其它方面應滿足12.2的規(guī)定。
12.3.2 開放水體捕撈區(qū)與常規(guī)養(yǎng)殖場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以防常規(guī)水產養(yǎng)殖對其造成污染或有害影響。
12.4 捕撈
12.4.1 捕撈量不能超過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生長量,不能影響自然水域的持續(xù)生產。
12.4.2 盡可能采用溫和的捕撈措施,以使水生生物受到的不利影響最小。
12.4.3 盡量減少對活的水生動物的處理,處理時要小心操作。
12.5 鮮活水產品的運輸
12.5.1 運輸用水的水質、溫度和含氧量應適合運輸對象,盡量減少運輸的距離和頻率。
12.5.2 運輸設備和材料必須對生物沒有潛在的毒性影響。
12.5.3 在運輸前或運輸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鎮(zhèn)靜劑或興奮劑。
12.5.4 運輸過程中,運輸對象要得到友好的照料,避免或減少對鮮活水產品的的脅迫和機械損傷。
12.4.5 在運輸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運輸對象的健康。
12.6 環(huán)境影響
12.6.1封閉水體的排水應當得到當地環(huán)保行政部門的許可。
12.6.2鼓勵封閉水體底泥的農業(yè)綜合利用。
13 紡織品
13.1原料生產
紡織品原料作物的生產必須滿足一般作物有機生產的要求。
13.1.1 桑樹栽培
有機桑園的設置要遠離排氟工廠和其它污染源,受污染的桑葉喂食的蠶,不能作為有機蠶繭。
13.1.2養(yǎng)蠶
13.1.2.1選擇體健、抗病力強的蠶種,不得選用由基因工程獲得的蠶種。
13.1.2.2桑葉必須來自于經認證的有機桑園。
13.1.2.3蠶室應選擇在地勢高、干燥、離桑園較近的地點,并且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光照條件。
13.1.2.4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方法,如蠶具煮沸消毒或蒸汽消毒,蠶室采用日光消毒等方法,也可用1%的漂白粉和石灰粉進行消毒,但使用后必須充分洗凈。
13.1.2.5采運桑葉的工具和裝運蠶沙的工具必須嚴格分開。
13.1.2.6在養(yǎng)蠶過程中,禁止使用生長激素。
13.1.2.7保證蠶生長期間有足夠的桑葉與活動空間。
13.1.2.8疾病防治
3 定時檢查蠶座,保留最強壯的蠶,拋棄遲眠蠶和弱小蠶;
4 允許在桑葉中添加一些生物來源的物質,如蒜泥等;
5 當蠶病大面積發(fā)生時,應及時隔離發(fā)病的蠶,將其放入醫(yī)治區(qū)內;
6 在養(yǎng)蠶過程中,禁止使用化學合成藥劑,但在蠶健康受到威脅時例外;凡用化學合成藥劑醫(yī)治過蠶疾的蠶,其所產的蠶繭不得作為有機蠶繭。
13.1.2.9蠶繭要及時分離并進行烘干處理,禁止將上繭、次繭和下繭混合處理。下繭不得作為有機絲綢的加工原料。
13.2 加工
13.2.1原料
13.2.1.1紡織品的纖維原料應該是100%的有機原料。
13.2.1.2在原料加工成纖維的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對環(huán)境的影響。
13.2.1.3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料,在生產、使用和廢棄物的處理過程中,不應對環(huán)境和人類造成危害。
13.2.1.4原料配方中不得包括五氯苯酸、四氯酚和多氯聯(lián)苯等。
13.2.2 環(huán)境要求
13.2.2.1所有加工單位都應建立環(huán)境質量管理體系。
13.2.2.2在紡織品的加工過程中應采用最佳的生產方法,并使環(huán)境影響最小。
13.2.2.3在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huán)境有害的物質,使用的任何助劑均不得含有致癌、致變、致畸物質,對哺乳動物的毒性LD50小于2000mg/kg。
13.2.2.4不得使用已知為易生物積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質。
13.2.2.5在紡織品加工過程中能耗應最小化,盡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13.2.2.6如果在工藝或設備上將有機加工和常規(guī)加工分離會對環(huán)境或經濟造成顯著不利的影響,而不分離不會導致有機紡織品與常規(guī)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循環(huán)流體(如堿洗、上漿、漂洗等工序)接觸的風險,則允許有機和常規(guī)工藝不分離,但加工單位必須保證有機紡織品不受污染。
13.2.2.7加工單位應采用有效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排水量和排水中污染物濃度達到GB4287紡織染整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3.2.2.8在初次獲得認證后的當年內,應制定生產過程中的環(huán)境管理改善計劃。
13.2.2.9煮繭過程或洗毛過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劑應該選擇易生物降解的,并應配備適當的廢水處理裝置。
13.2.2.10漿液應最終可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以循環(huán)利用。
13.2.2.11在絲光處理工藝中,允許使用氫氧化鈉或其它的堿性物質,但應最大限度地循環(huán)利用。
13.2.2.12紡織油和編織油(針油)應選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劑。
13.2.3印染
13.2.3.1盡量使用生物來源或從植物中提取的染料。
13.2.3.2盡量使用不含重金屬的礦物染料,印染時只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劑。
13.2.3.3只允許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軟化劑。
13.2.3.4禁止使用含在污水中形成有機鹵素化合物的物質進行印染設備的清洗。
13.2.3.5 染料中的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指標: 單位:mg/kg
金屬名稱 指標 金屬名稱 指標 金屬名稱 指標
銻 50 砷 50 鋇 100
鉛 100 鎘 20 鉻 100
鐵 2500 銅 250 錳 1000
鎳 200 汞 4 硒 20
銀 100 鋅 1500 錫 250
13.2.4制成品技術要求
13.2.4.1輔料(如襯里、裝飾物、鈕扣、拉鏈、縫線等)必須使用對環(huán)境無害的材料,盡量使用天然材料。
13.2.4.2制成品加工過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對人體及環(huán)境有害的助劑。
14 貯藏和運輸
14.1 貯藏
14.1.1 OFDC認證的產品在貯存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的污染,要確保有機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14.1.2貯藏產品的倉庫必須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在最近一周內未用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14.1.3 除常溫貯藏外,允許以下貯藏方法:
1 貯藏室空氣調控
2 溫度控制
3 干燥
4 濕度調節(jié)
14.1.4 有機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常規(guī)產品共同存放,必須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qū)域,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非認證產品混放。
14.1.5產品出入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14.2 運輸
14.2.1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14.2.2有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guī)產品混雜和受到污染。
14.2.3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玷污或損毀。
14.2.4運輸和裝卸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15 包裝和標識
15.1 包裝
15.1.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莖葉和紙制成的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其他包裝材料。
15.1.2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15.1.3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15.2 標識
15.2.1 OFDC有機認證標志是注冊證明商標,獲得OFDC認證的產品可以使用此標志。
15.2.2 對加工產品,如果獲得OFDC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OFDC認可的設施加工和包裝的,可以標識為“有機”并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如果獲得OFDC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過70%,可以用文字描述獲得認證的原料及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標識為“有機”和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
15.2.3 由多種原料加工成的產品,必須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順序逐一列出各種原料的名稱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過有機認證的。
15.2.4 獲得OFDC有機轉換認證的產品可以使用OFDC有機轉換標志,但必須在包裝上明確注明為OFDC有機轉換產品。
15.2.5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生產或加工單位的名稱、地址、認證證書號、生產日期及批號。
15.2.6 完全由符合要求的野生材料制成的產品應清楚地標明“野生”或“天然”字樣。
15.2.7 動物配合飼料的標簽上應清楚地標明適用的畜禽種類和用途,及是否已證明營養(yǎng)充足。
15.2.8 產品標識不能錯誤誘導消費者。
15.2.9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印刷標志或說明的油墨必須無毒、無刺激性氣味。
15.2.10 OFDC標志在使用時僅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可變形或變色。
16 社會公平
16.1 申請有機認證的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切實保障申請單位職工的各項權益,并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的監(jiān)督。
16.2 存在明顯社會不公正性的申請單位不能獲得認證。
17 頒證決定
17.1 頒證決定分類
頒證管理部負責檢查報告的預審,并定期由OFDC頒證委員會對檢查員提交的檢查報告及相關檢查資料依照有關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做出審核決議。審核決議通常有以下幾種:
17.1.1同意頒證
申請者已經滿足轉換期要求,并履行了OFDC頒證委員會提出的改進要求,申請者的農場/加工廠/貿易公司已完全符合《OFDC有機認證標準》。在此情況下,申請者可以獲得“OFDC有機農場證書”和(或)“OFDC有機加工者證書”和(或)“OFDC有機貿易者證書”,并同時獲得“證明商標準用證”,準予在其獲有機認證的產品上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
17.1.2有條件頒證
申請者的某些生產條件和質量控制措施還需要改進,只有申請者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全滿足了頒證委員會提出的改進要求,并向OFDC頒證委員會書面報告其改進情況,得到OFDC頒證委員會確認后,才能獲得頒證。
17.1.3不予頒證
生產者的某些重要生產環(huán)節(jié)和質量控制措施不符合《OFDC有機認證標準》,因此,不能通過OFDC認證。在此情況下,OFDC頒證委員會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能獲得頒證的原因。申請者在繼續(xù)進行有機轉換,采取整改措施,使生產和質量控制措施完全滿足標準后,方可重新申請認證。
17.1.4同意頒發(fā)有機轉換證或證明
如果申請者的生產基地以前曾使用過禁用物質,但到接受檢查時已按有機認證標準中的轉換要求轉換滿12個月,并且計劃繼續(xù)按照有機認證標準進行生產,則可頒發(fā)“OFDC有機轉換農場證書”,從該基地收獲的產品,可作為有機轉換產品銷售。若轉換期不滿12個月,則由OFDC出具“有機轉換農場證明”,但從該農場收獲的產品,不可作為有機轉換產品銷售。
17.2取消頒證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OFDC 頒證委員會可以取消頒證:
17.3.1如果生產管理檔案的記載不完全且沒有采取改進措施;
17.3.2有機產品在處理過程中受到化學物質污染,或經過了離子輻射處理或禁用物質薰蒸,或檢出有禁用物質殘留;
17.3.3生產者對作物品質低劣、土壤肥力下降以及水土流失等問題,沒有采取相應的對策;
17.3.4向檢查員或頒證委員會反映的情況不真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書。
17.3.5違反了OFDC標志管理章程。
17.3.6未按照OFDC規(guī)定繳納與檢查、認證或標志使用有關的費用。
18 申訴和投訴
18.1申訴
1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向OFDC質量管理部提出申訴:
2 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但申請未被受理;
3 對OFDC頒證決定持異議。
18.1.2 申訴人需提交書面的申訴書,寫明申訴要求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證據。
18.1.3 OFDC質量管理部負責調查、取證和核實,并將調查結果提交OFDC頒證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18.1.4 處理申訴所需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18.2投訴
1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向OFDC質量管理部投訴:
1 對OFDC工作人員和檢查員行為持異議;
2 OFDC收費不合理;
3 某單位或個人錯誤使用或未經許可使用OFDC有機認證標志,或進行其他與OFDC有關的不符合事實的宣傳;
4 其他除頒證之外的問題。
18.2.2 投訴人需提交書面的投訴書,寫明投訴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證據。
18.2.3 OFDC質量管理部負責調查、取證和核實,并將調查結果提交OFDC內部控制小組做出處理決定。
18.2.4 處理投訴所需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19 標準的修訂
19.1 OFDC至少兩年召開一次標準討論會,邀請OFDC標準委員會成員、已獲得OFDC認證的有機生產者、有機農業(yè)咨詢、農業(yè)、加工、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對標準進行全面修訂。此外,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時候對標準的部分章節(jié)進行修訂。
19.2 任何人均可以提議對標準進行修訂,但必須提出書面建議以及修訂依據。
19.3 OFDC標準委員會負責起草標準修訂草案。
19.4 召開標準討論會或通過合適的途徑廣泛征求對標準修訂草案的意見。
19.5 由標準委員會決定最終的標準修訂草案。決定可以在標準委員會會議上做出,或通過標準委員會成員書面意見做出。
19.6 只有在標準委員會全體委員的2/3及以上同意時才能修訂某條款。
19.7 一旦通過新的標準,應盡快發(fā)布并在發(fā)布后一個月內通知獲證人。
19.8 在新的標準發(fā)布3個月后,所有申請者必須遵守新的標準。當標準委員會認為修訂條款應盡快實施時,可以縮短此過渡期;當標準發(fā)生重大修訂時,標準委員會可制訂新標準實施計劃,允許適當延長此過渡期。
附錄A 允許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
物質類別 物質名稱 使用條件
有機農業(yè)體系中生產的物質 農家肥
作物秸稈和綠肥
有機農業(yè)體系以外生產的物質 秸稈 限制使用
堆肥 限制使用
海草或物理方法生產的海草產品 限制使用
來自未經化學處理木材的木料、樹皮、鋸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物質 限制使用
農家肥 限制使用
充分腐熟的人糞尿 限制使用,且不得用于葉菜類作物和塊根、塊莖類作物
未摻雜防腐劑的動物血、肉、骨頭和皮毛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劑的食品工業(yè)副產品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劑的泥炭 禁止用于土壤改良;只允許作為盆栽基質使用
餅粕 不能使用經化學方法加工的
魚粉 限制使用
骨粉 限制使用
礦物質 堿性爐渣 限制使用
鈣鎂改良劑 限制使用
鉀礦粉 不能通過化學方法濃縮
微量元素 限制使用
鎂礦粉
天然硫磺
石灰石、石膏和白堊
粘土
氯化鈣
窯灰
磷礦粉 鎘含量≦90mg/Kg
瀉鹽類(含水硫酸巖)
硼酸巖
其他物質 微生物制品
植物制品和其提取物
附錄B 作物病蟲害防治中允許和限制使用的物質/方法
物質/方法名稱 使用條件
海藻制品
二氧化碳
明膠
蜂蠟
硅酸鹽
碳酸氫鉀
碳酸鈉
氫氧化鈣
高錳酸鉀
乙醇
醋
奶制品
卵磷脂
蟻酸
軟皂
植物油
粘土
石英砂
熱法消毒 限用于那些難以實施輪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區(qū),并須獲得OFDC頒證委員會的許可。
機械誘捕
燈光誘捕
釋放天敵
不含禁用物質的病毒、真菌和細菌制劑(如BT) 限制使用
煙葉水 只限于作物生長早期和熱帶水果上使用
植物來源的驅避劑 限制使用
昆蟲性外激素 只限于在誘捕器和散發(fā)器皿內使用
直接從植物和動物提取的殺蟲、殺菌劑 限制使用
硫磺 限制使用
石硫合劑 限制使用
二氧化硫 限制使用
漂白粉 限制使用
生石灰 限制使用
碳酸氫鈉 限制使用
輕礦物油(如石蠟) 限制使用
硅藻土 限制使用
波爾多液 限制使用
附錄C 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他物質的程序
附錄A和B涉及有機農業(yè)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蟲害防治的產品。附錄C則概述了對有機農業(yè)中使用其他物質進行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以下清單供修改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許使用的物質表時使用:
• 該物質是為達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為滿足特殊的營養(yǎng)要求,而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輪作措施所必需的,而這些物質又是使用本標準附錄A中包括的其它物質或采用在第6章中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滿足和替代的。
• 該物質的配料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礦物,并允許經過如下處理:
物理(機械,熱)處理
酶處理
微生物(堆肥,消化)處理
• 該物質的使用應不會導致或產生對環(huán)境的不能接受的影響或污染,包括對土壤生物的影響和污染。
• 該物質的使用不應對最終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產生不可接受的影響。
以下清單供修改控制植物病蟲草害所允許使用的物質表時使用:
• 該物質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質外沒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種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術可用于防治這類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 該物質(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礦物,并可經過以下處理:
物理處理
酶處理
微生物處理
• 該物質的使用應不會導致或產生對環(huán)境的不能接受的影響或環(huán)境污染。
• 如果某物質的天然形態(tài)數量不足,可考慮使用與該自然物質的性質相同的化學合成物質,如化學合成的外激素(性誘劑),但前提是其使用不會直接或間接造成環(huán)境或產品污染。
前言
必須定期對外部投入的物質進行評價,并將這些物質與可替代品進行比較。這種定期評價應能促使有機生產對人類、動物以及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系統(tǒng)越來越有益。
以下是用以評估有機農業(yè)系統(tǒng)中使用的外部投入物質的準則。
C.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某種投入物質。投入某物質的必要性可從產量、產品質量、環(huán)境安全性、生態(tài)保護、景觀、人類和動物的生存條件等方面進行評估。
某投入物質的使用可限制于:
• 特種農作物(尤其是多年生農作物)
• 特殊區(qū)域
• 可使用該投入物質的特殊條件
C.2.性質和生產方法
性質
投入物質的來源一般應來源于(按先后選用順序):
• 有機物(植物、動物、微生物)
• 礦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產品的化學合成物質。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優(yōu)先選擇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質。其次應選擇礦物源的投入物質,而第三選擇是化學性質等同天然產品的投入物質。在允許使用化學性質等同的投入物質時需要考慮其在生態(tài)上、技術上或經濟上的理由。
生產方法
投入物質的配料可以經過以下處理:
• 機械處理
• 物理處理
• 酶處理
• 微生物作用處理
• 化學處理(作為例外并受限制)
采集
構成投入物質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響自然生境的穩(wěn)定性,也不得影響采集區(qū)內任何物種的生存。
C.3.環(huán)境
環(huán)境安全性
投入物質不得危害環(huán)境或對環(huán)境產生持續(xù)的負面影響。投入物質也不應造成對地面水、地下水、空氣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必須對這些物質的加工、使用和分解過程的所有階段進行評價。
必須考慮投入物質的以下特性:
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物質必須可降解為CO2、H2O和/或其礦物形態(tài)。
對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質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過5天。
對作為投入的無毒天然物質沒有規(guī)定的降解時限要求。
對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當投入物質對非靶生物有較高急性毒性時,需要限制其使用。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梢(guī)定最大允許使用量。如果無法采取可以保證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則不得使用該投入物質。
長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會在生物或生物系統(tǒng)中蓄積的投入物質,也不得使用已經知道有或懷疑有誘變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質。如果投入這些物質會產生危險,必須采取足以使這些危險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長時間持續(xù)負面環(huán)境影響的措施。
化學合成產品和重金屬
投入物質中不應含有致害量的化學合成物質(異生化合制品)。僅在其性質完全與自然界的產品相同時,才可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產品。
投入的礦物質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盡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機農業(yè)中已經被長期、傳統(tǒng)地使用,銅和銅鹽目前尚是一個例外。但任何形態(tài)的銅在有機農業(yè)中的使用必須視為臨時性允許使用,并且就其環(huán)境影響而言,必須限制使用。
C.4.人體健康和質量
人體健康
投入物質必須對人體健康無害。必須考慮投入物質在加工、使用和降解過程中的所有階段的情況,必須采取降低投入物質使用危險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質在有機農業(yè)中使用的標準。
產品質量
投入物質對產品質量(如味道,保質期和外觀質量等)不得有負面影響。
C.5.倫理方面----動物生存條件
投入物質對農場飼養(yǎng)的動物的自然行為或機體功能不得有負面影響。
C.6.社會經濟方面
消費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質不應造成有機產品的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抵觸或反感。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某投入物質對環(huán)境或人體健康是不安全的,盡管這在科學上可能尚未得到證實。投入物質的問題(例如基因工程問題)不應干擾人們對天然或有機產品的總體感覺或看法。
附錄D 允許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飼料添加劑
物質名稱 使用條件
貝殼粉
海草
石灰石
白云石
泥灰石
氧化鎂
綠砂
硒 根據推薦劑量注射或由畜禽攝入
發(fā)芽的糧食
魚肝油
人工合成的維生素和微量元素 只限在冬季時間長、山區(qū)或由于氣候惡劣使牧草供應不足,或其他方法無法滿足畜禽營養(yǎng)需求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并須得到OFDC的許可。
海鹽
粗巖鹽
乳清
糖
甜菜漿
面粉
糖蜜
酶
酵母
蟻酸菌、乙酸菌、乳酸菌、丙酸菌 飼料發(fā)酵
蟻酸、乙酸、乳酸、丙酸 只限于天氣條件不適合發(fā)酵時使用
附錄E 允許在畜禽飼養(yǎng)場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
物質名稱 使用條件
軟皂
水和蒸汽
石灰水
生石灰
次氯酸鈉
氫氧化鈉
氫氧化鉀
過氧化氫
天然植物香精
檸檬酸
過乙酸
蟻酸
乳酸
草酸
乙酸
酒精
硝酸 奶加工設備
磷酸 奶加工設備
甲醛
碘酒
高錳酸鉀
碳酸鈉
附錄F 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非農業(yè)源配料
F.1 食品添加劑和載體1 ( 1食品添加劑可能含載體,這些載體應予以評估論證)
國際標號 添加劑名稱 適用產品類型 備注(限制條件)
INS170 碳酸鈣 一般不限制
INS270 乳酸 果蔬類 濃縮水果/植物汁及發(fā)酵植物產品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00 抗壞血酸 果蔬類 只有在不能獲得天然產品時使用
INS 306 生育酚(混合天然濃縮劑)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一般不限制 不得使用漂白劑和有機溶劑制取
檸檬酸 果蔬類 濃縮水果/植物汁及發(fā)酵植物產品
酒類 ≤1mg/l
INS333 檸檬酸鈣 肉類
INS334 酒石酸 酒類
INS335 酒石酸鈉 糖果/糕點
INS336 酒石酸鉀 谷類/糖果/糕點
INS341 磷酸二氫鈣 谷類 僅用于面粉發(fā)酵
INS406 瓊脂 一般不限制
INS407 角叉藻聚糖 一般不限制
INS410 槐樹豆膠 一般不限制
INS412 瓜耳膠 一般不限制
INS413 黃芪膠 一般不限制
INS414 阿拉伯樹膠 乳制品/脂肪制品/糖果
INS415 黃原膠 脂肪制品/果蔬類/糕點/色拉
INS440 果 膠 一般不限制
(續(xù)前表)
INS500 碳酸鈉、碳酸氫鈉 糖果/糕點
INS501 碳酸鉀、碳酸氫鉀 谷類/糖果/糕點
INS503 碳酸銨 谷類/糖果/糕點
INS504 碳酸鎂 谷類/糖果/糕點
硫酸鈣 糕點/豆制品
谷類 限用于面包發(fā)酵
INS938 氬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INS948 氧 一般不限制
F.2 調味品:
• 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為溶劑通過機械和物理方法制成;
• 天然煙熏味調味品;
• 天然調味品:須根據IFOAM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評估程序評估認可。
F.3 微生物制品
• 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品除外;
• 發(fā)酵劑:生產過程無漂白劑和有機溶劑。
F.4 其他配料
• 飲用水
• 食鹽
• 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和維生素:法律規(guī)定必須使用,或有確鑿證據證明食品中嚴重缺乏時才可以使用。
附錄G 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加工助劑
國際標號 助劑名稱 適用產品類型 備注(限制條件)
INS170 碳酸鈣 一般不限制
INS184 丹寧酸 酒類 過濾助劑
INS270 乳酸 肉類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糖果/糕點 油脂劑
INS501 碳酸鉀 果蔬類/酒類
INS513 硫酸 糖 用于調節(jié)水的pH值
INS516 硫酸鈣 一般不限制 凝結劑
INS524 氫氧化鈉 糖
INS500 碳酸鈣 糖
INS511 氯化鎂 豆制品 用于豆制品
INS551 二氧化硅 酒類/茶葉/果蔬類 作為凝膠或溶膠
INS553 滑石 一般不限制
INS901 蜂蠟 一般不限制
INS903 巴西棕蠟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以下無標號) 活性碳 一般不限制
不含石棉的過濾材料 一般不限制
膨潤土 果蔬類/酒類
酪蛋白 酒類
硅藻土 糖/果蔬類
蛋清蛋白 酒類
酒精 一般不限制
明膠 果蔬類/酒類
魚膠 酒類
高嶺土 一般不限制
珍珠巖 一般不限制
樹皮制品 糖
植物油 一般不限制
微生物及酶制品 根據附錄H評估認可后可以作為加工助劑使用。
附錄H 評估有機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
前言
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不能涵蓋所有符合有機生產原則的物質。當某種物質未被列入附錄F和附錄G時,OFDC應根據以下準則對該物質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
H.1 必要性
每種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只有在生產所必需時才允許在有機食品生產中使用,以及
• 遵守產品的有機真實性。
• 沒有這些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產品就無法生產和保存。
H.2 核準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條件
• 沒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機產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藝。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盡量起到減少因采用其它工藝可能造成的食品物理或機械損壞。
• 采用其他方法,如縮短運輸時間或改善儲存設施,仍不能有效保證食品衛(wèi)生。
• 天然來源物質的質量和數量不足以取代該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危及產品的有機完整性。
• 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會給消費者留下一種印象,似乎最終產品的質量比原料質量要好,從而使消費者感到困惑。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使用不應有損于產品的總體品質。
H.3 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優(yōu)先順序
H.3.1應優(yōu)先選擇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劑或加工助劑的使用:
• 按照OFDC有機認證標準的要求生產的作物及其加工產品,而且這些產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質,例如作增稠劑用的面粉或作為脫模劑用的植物油。
• 僅用機械或簡單的物理方法生產的植物和動物來源的食品或原料,如鹽。
H.3.2第二選擇是:
• 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產的單純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鹽和果膠。
• 非農業(yè)源原料的提純產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養(yǎng)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劑。
H.3.3在有機食品中不允許使用以下種類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 與天然物質“性質等同的”物質。
• 基本判斷為非天然的或為“食品成分新結構”的合成物質,如乙酰交聯(lián)淀粉。
•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
• 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劑。
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制備中使用的載體和防腐劑也必須考慮在內。